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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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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沧政办字〔2021〕120号

颁布部门:沧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1-09-02生效日期:2021-09-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83号)精神,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落实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开拓工作思路,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试点先行,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落实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不断提升利用处置水平。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引导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产业积极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市域内实际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依法依规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各县(市、区)对辖区危险废物治理工作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和要求,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切实履职尽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沧州海关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工作合力,逐步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全链条式监管体系。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谁议事、谁召集”原则,及时通报、研究解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落实首办移交,各部门发现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及时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及时通告;发现紧急情况,要迅速通告相关部门,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促进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将职责范围内的涉危险废物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行政审批机关要将审批、许可事项结果通知具有法定监管职责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沧州海关、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落实“一长三员”网格化监管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域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全部登记造册并动态更新。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监管部门和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监管机制,并动态更新,确保监管不断档,强化监管责任落实,严防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严格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每季度分批对域内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监督检查,督导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要求,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要求进行抽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落实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省级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要求,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要求,以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废碱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跨省及省内跨区域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和突发环境事件,做好配合协同调查处理。强化行政区域交界处、乡村及重点区域场所的联合执法,重点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要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信息,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经营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一)加快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管理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加快市级平台建设,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智能监控设备安装,指导全市所有年产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车辆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并与实际平台联网运行,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鼓励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根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实际情况,创新开展危险废物监管信息化管理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数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十二)推动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动具有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功能的市级大数据监管平台与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卫健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推进数据信息共享交换;探索与税务、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信息平台链接,促进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十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组织做好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按照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相关企业鉴别主体意识,对可能具有或不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主动进行鉴别。环评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开展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在废物属性明确前应按危险废物管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按规范程序开展鉴别,及时公开鉴别报告等资料,并对报告内容、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严防鉴别造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十五)严把环境准入关。各县(市、区)对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选址严格把关,新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一律入园进区,对于园区外新建涉危险废物项目不得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积极推进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环评文件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阐述不清的、无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产废行业加快推进企业绿色生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十七)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工业技术。2022年底前,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十八)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九)推动收集贮存转运专业化。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围绕服务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区域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3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总量小的单位,开展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服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和高校集中区域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新建项目,产废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贮存场所(设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结合危险废物贮存周期、检维修时限等,配套建设至少满足15天经营规模的贮存场所(设施)。对已建项目,各县(市、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督促企业结合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周期、处理处置等情况,开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自查自纠,自查自纠不能满足贮存需求的应加快整改到位。企业要严格实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以及不兼容危险废物混存混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转移联单管理。严格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转移联单管理,督导企业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等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及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通知产废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二)推动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须获得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主管部门联网;进一步完善“点对点”的常备固定通行路线,避开人流集中区域,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根据省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进一步提升跨省转移审批效率。维护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严禁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加强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突出无证经营、偷排偷放、非法转运、跨区域倾倒等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工作有序衔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司法执法联动,实施专项监督,加大综合惩处力度。(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二十五)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二十六)落实京津冀共享处置设施建设要求。引导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推进京津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势互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现市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基本匹配。严格落实全省“十四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规划要求,以产生、处置量总体匹配为目标,积极推动处置单位技改提升,提档升级,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产业有序发展。2022年底前,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不含可利用和可纳入豁免管理的危废)基本匹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强化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标准规范,严格台账联单管理,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做好源头分类管控,促进规范处置。(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每个乡(镇)建立1个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行政区域较大的县(市)建立1个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周转中心,负责收集暂存边远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统筹推进以焚烧工艺处置为主、消毒工艺处置为补充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建设,支持现有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督导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九)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按照“十四五”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规划布局,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市场要素合理流动配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并防止过剩利用处置能力重复建设。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支持生产者责任延伸,引导生产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实现危险废物再生利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运营专业化。引导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管理经验,提升专业化运营能力,打造高水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细化行业内部分工,按照综合利用、焚烧处置、协同处置、填埋处置梯次推进原则,督导企业按照核定类别接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服务区域产业布局,支持石油开采、铝材加工等产业集中区域,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促进区域产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管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有关单位申报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河北省关于工业企业利用危险废物替代生产原料“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的相关要求,强化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二)健全财政金融政策。依法依规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执行处置收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相关办法,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落实税收政策。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对未合规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积极推行网上办税,对环保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资料报送,实行留存备查。强化税收征管协同共治,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协作机制,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资源综合利用、违法处罚等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共享,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保障土地供给。衔接国家和省统筹规划的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基地建设布局,指导各县(市、区)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将相关项目用地统筹纳入规划。加强要素保障,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三十五)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结合辖区产废实际,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三十六)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规范要求,建立医疗废物应急运输梯队,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力有序开展。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参与)加强应急演练,强化部门、企业间协调联动,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谋划医疗废物处置应急能力建设,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梳理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梯次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依据应急状态,顺序启动应急响应设施。2021年底前,明确至少1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按照医疗废物处置规范,进一步改造应急处置设施进料口,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明确应急状态管理流程和规则,完善相关设施,健全安全体系,组织开展分类收集、消毒包装、上料投料、卫生防疫等应急演练。动态跟踪协同应急单位运营情况,督导企业落实人力、技术、运输、物资以及人员卫生防护等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鼓励配备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保障设施。积极推进移动式医疗废物应急设施保障市场化,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购置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增强应急保障机动性、灵活性。黄骅市、泊头市加快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应急保障设施配备,其他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黄骅市政府、泊头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三十九)持续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将危险废物排查整治纳入常态化监管执法中,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等为基本依据,综合企业生产规模、工艺路线、原辅材料、用电量、管理计划等因素,客观分析研判企业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增强重大问题发现能力,切实把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企业非法倾倒处置等违法行为。把群众举报线索作为排查整治工作重点,专班专案盯办核查,采取明察暗访、持续跟踪等措施,核清事实,查实疑点,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强化挂账督办机制,定期跟踪调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隐患整改进度,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做到善始善终、善作善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严格危险废物超期超量贮存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废贮存期限超过1年,或危废贮存量超过企业经营规模20%,无特殊原因的,督导企业限期处置;逾期未处置完毕的,暂停企业接收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废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量超过3吨以上的,指导企业制定转移处置计划,明确专人跟踪盯办,安全妥善处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一)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加强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专家库,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委办等参与)

  (四十二)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危险废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危险废物事件环境影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三)落实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严格执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管理规则,推动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聚焦重点行业,研究行业原辅材料、工艺技术、生产规模等与危险废物产生量内在逻辑关系,为日常监管提供基础支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十四)提升基础研究能力。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四十五)压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四十六)加大督查整改力度。强化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整改举措,及时销号验收。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县(市、区)和单位,视情况实施区域限批或挂牌督办,推动问题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四十七)加强教育培训。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开展现场培训实习。(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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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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