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事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汽油车。
(二)2012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符合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除外)。 上述车辆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以苏州界以北、312国道(不含)以西、342省道(不含)以南、常州界以东、太湖以北合围的范围,其中不含S19环太湖高速。
(二)锡澄路(不含)、堰新路(不含)、惠山大道(含)、金惠路(不含)等构成的环线以内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 每日7时至21时。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禁止行驶的区域、时段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4日发布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6〕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无锡市区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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