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裁量结果统一。2021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是依照2021年以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应的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全责清单确定的。本《基准》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行同步动态调整。
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黔环通〔2020〕55号)同时废止。
三、本基准印发之前已立案调查,但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对比本《基准》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黔环通〔2020〕5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选择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规则执行。
四、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反馈。
附件: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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