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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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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安办〔2021〕159号

颁布部门:宁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30生效日期:2021-11-3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属和中央驻宁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不应兼职其他业务。

  第四条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和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其他企业应设安全总监。
  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 安全总监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文件等部署要求;
  (二)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三)监督本企业落实新建、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协调技术、工艺、设备、生产等专业负责人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提出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建议,向本企业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六)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本单位在拟提拔任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七)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本单位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八)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九)制止或建议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十)及时安排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本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十一)建立并执行安全监督日志制度;
  (十二)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纳入区属企业备案职务管理。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出人选,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集团公司党委向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沟通备案。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按程序任职。

  第九条 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企业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待遇,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八条 安全总监在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安全生产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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