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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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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应急〔2022〕3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1-12生效日期:2022-01-12

各区应急局、局机关相关处室、执法支队:

  《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已经1月12日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厦司监〔2021〕3号)及《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我市应急管理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单管理

  我市应急管理领域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规定,从现行应急管理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梳理《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初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第一批事项清单涉及安全培训、预案管理、评价机构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

  下一步将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常见轻微违法行为,结合上级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轻微违法行为情节的界定,依法依规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二、适用程序

  (一)限期整改。各区应急局、各相关处室(执法单位)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负责检查的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各执法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案件终结。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验收合格后,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分管执法机构局领导批准同意,对案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各执法机构在案件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当事人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将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同改善营商环境、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努力营造规范、文明、有序的执法生态。

  (二)加强证据归集。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身份信息、违法情况、整改情况及处置过程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同时,各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中查处的典型案件信息可随时报送。

  (三)纳入执法监督。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若干规定》、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相关情况将纳入对各区应急局、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事项,市局法制机构将对本系统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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