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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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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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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济安办发〔2022〕10号

颁布部门:济南市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1-30生效日期:2022-01-30

各区县(功能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制度(暂行)》印发你们,请积极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制度(暂行)

  为加强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常态化运行,积极推进落实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有效提升我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济南市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济办发〔2018〕41号)、《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覆盖市、区(县)、街道(镇)三级,覆盖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为中心,以推进安全生产“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追责问责”的责任体系建设为主线,加快推动我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管对象数据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数据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四部分组成,平台化、清单式管理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事项,做到依法、规范、公开。

  二、监管对象数据库

  摸清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对象底数,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地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对象数据库,是实现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和高效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治理和现代化治理的重要保障。

  (四)监管对象数据库中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社会功能(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九小场所)、行业类型(《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中119个行业分类)、监管类型(行业监管、行业主管、专项监管、属地管理、其他管理)、监管层级(市、区(县)、街道(镇))等多个方面,进行分类管理。

  (五)监管对象数据库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进行常态化、动态化管理维护,及时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各类证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信息要素。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上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持续完善数据库各类信息要素。

  三、监管责任数据库

  (六)监管责任数据库是根据分级分类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建立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压实压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逐一明确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其他分管责任人的安全责任,逐一明确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科)室及其他分工处(科)室的安全责任。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积极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自安全监管对象,逐一明确到部门(单位)、到处(科)室、到监管人员,落实常态化、动态化管理,确保安全监管不落空挡、不留盲区。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八)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一方面是指根据职责和计划,常态化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另一方面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工作安排,部署开展的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和专项督查。

  (九)常态化安全生产工作,在平台中体现各级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执法、监督、检查、等为重点,以通报、督办、督查、警示、约谈、纳入考核等为手段,既注重“量”的表现,即是否积极履职;也注重“质”的表现,是否有效尽责,着力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十)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综合和专项督查,在平台中体现各级各部门(单位)阶段性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定期调度、及时预警、跟踪督办和考核评估,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五、双重预防机制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明确要求,是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路径。

  (十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原则,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食品加工类涉氨制冷企业、具有粉尘作业场所且作业人员大于10人的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全部建立运行双重预防机制;其他规模以上企业、小微企业有序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并统一纳入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管理。

  (十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并进入平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状况整体评估,加强在线管理,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六、预警管理

  (十四)针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如一般问题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移交线索、超期证件处置不及时、双重预防机制运行等,进行分级预警、逐级督办和全市通报。

  (十五)区县(功能区)和街道(镇)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隐患,需要复查的,如逾期,在区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超过3天未处理的,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再次超过3天仍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隐患,需要复查的,如逾期,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超过3天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十六)区县(功能区)和街道(镇)检查发现的疑似重大事故隐患,在区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确认;超过3天未处理的,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再次超过3天仍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检查发现的疑似重大事故隐患,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确认;超过3天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十七)区县(功能区)和街道(镇)移交的违法线索,超过3天未处理的,在区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再次超过3天仍未处理的,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第三次超过3天仍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移交的违法线索,超过3天未处理的,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再次超过3天仍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十八)区县(功能区)和街道(镇)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许可类证件逾期后,在区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超过3天未处理的,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再次超过3天仍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市有关部门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许可类证件逾期后,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超过3天仍未处理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十九)区县(功能区)和街道(镇)监管对象,超过7天未正常运行双重预防机制的,在区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区县(功能区)安委会办公室督办;再次超过3天仍未正常运行双重预防机制的,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第二次超过3天仍未正常运行双重预防机制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对于市级监管对象,超过7天未正常运行双重预防机制的,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督办;再次超过3天未正常运行双重预防机制的,再次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大屏)进行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

  七、组织管理

  (二十)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区县(功能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平台运行的管理,统筹做好指导、协调和督办等相关工作。

  (二十一)市、区县(功能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和预警业务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明确1-2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络,促进平台高效运转。

  (二十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配套推进机制,加大协调、调度、通报、督办工作力度,指导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相关工作。

  (二十三)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济南市安全生产考评,与济南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挂钩。

  八、其他

  (二十四)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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