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诊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诊断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问诊。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聚焦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领域,主动开展安全生产诊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
(二)坚持突出重点、精准诊断。聚焦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逐一研判把脉诊断,及时排查发现深层次问题隐患,推进事故隐患精准治理。
(三)坚持诊改结合、闭环管理。对诊断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实行边诊边控、立诊立改,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实现安全风险有效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二、安全诊断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按章作业情况;危险作业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外包队伍、外包工程、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情况。
(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事故警示教育开展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企业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开工第一课”落实情况。
(三)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安全风险评价、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情况;安全设计、评价和检测检验符合性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五)工艺、设备安全运行情况。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新设备应用安全情况;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矿山安全设施安全运行情况;企业生产、储存和其他装置(含附属装置)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监测和控制管理情况;防雷、防静电、防火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改造情况;石油天然气管道、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运行管理情况。
(六)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高危行业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情况;矿山企业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建设情况;化工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情况;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情况,“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安装和使用情况;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安装使用情况;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高支模、深基坑监测预警和关键部位视频智能监控情况;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使用情况。
(七)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情况;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情况;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应急预案定期评估、修订和归档情况;高危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八)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诊断事项。
三、安全诊断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自我诊断。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根据不同时段和季节特点,有计划地经常性开展安全诊断,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对诊断出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要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建立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实施监控治理。对整改难度较大、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组织复查验收等治理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按照重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二)聘请第三方诊断。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可聘请具有法定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或具备诊断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诊断。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诊断,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诊断频次。企业要制定诊断计划,遴选高水平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把脉问诊。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诊断服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严格诊断检查,出具诊断报告,科学判定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并对诊断结论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部门诊断检查。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部门诊断检查方案,明确诊断对象、诊断内容和诊断程序,合理确定诊断范围,组织专家团队、第三方服务机构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诊断,帮助查找安全生产缺陷,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诊断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安全诊断机构的资质和要求
(一)诊断机构的基本条件。从事企业安生产诊断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与承接的诊断业务相适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备相关领域安全工作经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诊断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开展安全诊断的企业要与诊断机构依法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合理约定服务期限。
(二)诊断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诊断机构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提供诊断服务,专家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涵盖诊断的相关专业内容。同时,配备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诊断机构开展诊断服务时,要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诊断情况,出具诊断报告,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形成服务档案。
(三)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诊断机构应当在开展诊断服务前,书面告知诊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其技术服务进行抽查检查,督促依法诊断、规范诊断。
五、加强对企业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内部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开展安全生产诊断的第一责任人,诊断工作要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进行,重大事故隐患诊断情况要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工会监督。充分发挥安全总监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诊断中的关键作用,及时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诊断计划和诊断目标,在诊断推进实施过程中定期报告诊断进展情况,对遇到的重大问题事项及时提请研究解决,协助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诊断职责。安全总监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职责,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诊断情况纳入专项报告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安全生产诊断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通过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采取驻点监管、专项督导、上门帮扶等形式,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有力有序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企业主动开展诊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正面激励,减少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在申请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推荐。对诊断发现的违法行为,企业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专项督导、驻点监管、督查巡查等发现的未按规定开展诊断、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依法将其纳入重点执法对象,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保险机构可以协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开展诊断活动,并将诊断情况作为保险费率浮动的参考因素。
(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深入解读诊断内容和要求,注重挖掘典型经验,通过制作播发典型经验专题片、专题专栏报道、实地观摩等形式,大力选树和培育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分行业、分领域组织企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相互提升,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