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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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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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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应急规〔2022〕1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07生效日期:2022-05-07

各区应急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火炬高新区应急协调处,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


厦门市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增强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被应急管理部门纳入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分类分级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办法的,从其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行业领域特点和监管实际,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依据市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行业监管信息等,确定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的相关活动。
  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以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属性和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组织领导与工作分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监管实际,分别实施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条【技术保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逐步推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

  第六条【信息安全】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确保信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 分类分级标准

  第七条【分类方法】信用分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工矿类、商贸类、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等四类。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和分类分级监管工作中,可结合实际细化分类。

  第八条【标准制定】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完善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应当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类信息行业指标。

  第九条【信用等级标准】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优秀)、二级(良好)、三级(一般)、四级(较差)、五级(差)5个级别。
  (一)一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3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且5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二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三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四级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五级严重行为的,纳入本级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不合格;
  5.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五级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本级管理。
  1.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6.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7.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或者出租、出借相关许可证件、资质的;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9.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条【信用评价原则】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信用评价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评价对象确定】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或调整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再作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对象:
  (一)已完成注销;
  (二)已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
  (三)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四)因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导致超出本办法适用范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初步评价】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归集的相关信用信息,按照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初步确定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应的信用等级,形成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初步结果。

  第十三条【结果复核】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初步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应生产经营单位征求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初评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与反馈。

  第十四条【结果发布】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经确认无异议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等级依据信用信息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信用评价结果每年更新发布一次;信用评价结果调整为五级或者由五级调整为其他级别的,实时进行发布。
  经举报或抽查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由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五级:
  (一)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结果共享】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市信用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推送至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共享应用。

  第十七条【信用档案】本市应急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录”的原则整合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等记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电子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第四章 分类分级监管及应用

  第十八条【总体要求】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公共服务、适用政府财政性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一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六)依法依规可以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守信激励措施】对信用二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在安排日常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差异化措施】对信用三级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
  对信用四级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检查频次,重点监管执法。

  第二十二条【失信惩戒措施】对信用五级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
  (二)在安排日常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
  (三)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
  (四)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五)限制参与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例外规定】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典型事故等暴露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限制。

  第二十四条【社会化应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权益基础上,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社会机构合作,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信易+”便企惠民活动中的应用。

第五章 权利保障与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异议申请与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及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专栏或向所在区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申请的核查处理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提供虚假信息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行为,作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归集。

  第二十七条【监督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归集信用信息;
  (二)虚构、篡改或者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三)擅自查询或者越权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四)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
  (五)未按要求开展异议申请的核查与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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