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等有关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类评估危险废物企业风险等级。以危险废物危害性(如直接毒性或反应毒性)和守法成本作为分级分类的原则,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46类467种危险废物的基础上,制定《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见附件1)。各市要将产生《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中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作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其他产废单位作为一般风险监管单位。
二、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监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单位,当年度检查频次增加至每季度一次;对一般风险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按照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市生态环境局每年1月和7月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对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开展现场帮扶,并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要依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开展,并将检查结果实时上传。
三、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动态管理。各市要充分发挥专家团队支撑,对涉及危险废物种类较多、情况复杂的单位,强化技术指导,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危险废物企业分类划分工作,填写《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见附件2)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后续请于每年3月底前,将动态更新后的《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附件:1.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
2.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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