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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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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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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办〔2022〕14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10-27生效日期:2022-12-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业经十三届34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惠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内容和程序,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含较大)以下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爆炸物品爆炸或者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
  (三)因危险化学品、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导致燃烧的;
  (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火灾;
  (六)森林、核设施、军事设施、民航、铁路火灾;
  (七)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水上交通事故。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委托、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六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大队或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当提出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负责人。消防救援机构在获得批复后牵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火灾事故调查,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列席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
  调查组一般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以及属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职能部门派员组成,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参与调查。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九条 根据事故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等工作小组。

  第十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伤亡人数及伤亡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组织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评估事故发生后所在镇(街)及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撰写;
  (六)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及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等管理职责、个人履职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查明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初步责任认定;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会、属地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组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依法对工程建设、建筑物或场所投入使用后使用主体以及消防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等环节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对有关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经事故调查组审议后,将相关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组由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管理;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及分析,及时对调查组提出舆情处置的建议;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坚持调查人员回避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于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存在矛盾纠纷、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调查的信息。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0日。

  第二十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前,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先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结案通知后9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报告中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未依法处理或相关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上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履行监管责任;对逾期未落实整改再次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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