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皖政办〔2023〕4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3-01生效日期:2023-03-0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日

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按照“科学评估、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系统推进,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原则,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推动全过程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实保障。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发布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及治理能力显著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初步构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全面依法落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持续开展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统计调查。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同管理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部门协调联动。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属地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合肥海关)

  (二)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3.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聚焦化工、涂料、纺织印染、橡胶、皮革、农药、医药、畜牧水产等重点行业,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建立化学物质信息数据库。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研究制定安徽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专项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合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对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再生水农用区地下水新污染物开展调查试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探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和畜禽养殖粪污抗生素检测。到2025年,初步建立安徽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5.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以国家发布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及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筛查与风险评估,识别区域管控重点,发布我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2023年,开展首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6.积极落实新污染物管控要求。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实行“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监管,及时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探索制订有关地方标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

  (三)强化新污染物源头管控。

  7.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全面摸排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情况,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事业单位处罚力度。(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8.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合肥海关)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对不符合新污染物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淘汰类化学物质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加强对生产和销售含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的宣传,指导企业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识或提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新污染物排放过程控制。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强化信息公开监管,督促指导企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责任单位:省药监局)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和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和休药期制度。到2025年,全省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7个品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配合做好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健全环境风险监测机制。落实农药购买实名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2025年全省农药使用量比“十三五”期间下降5%。支持农药企业创制新农药新配方新剂型,削减化学农药用量,支持开发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重点扶持生物农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社)

  13.深入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降解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5%。(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社)开展重点行业向环境介质中排放塑料和微塑料的调查研究,加强微塑料对环境生态系统影响的风险评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五)深化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末端治理。

  14.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5.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6.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长江、淮河、巢湖、新安江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重点河口、畜牧水产大县等区域,选取一批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安庆以石化和塑料制品,合肥、黄山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芜湖以印染,阜阳以制药,马鞍山以农药,宣城以电镀,宿州以畜牧养殖为重点行业,其他设区市结合本地产业特点自行确定重点行业,每市至少确定1个重点工业园区(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2023年6月底前,各市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明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重点排放源和重点治理措施清单。(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六)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7.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在省级科技计划中支持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危害机理相关基础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健康风险防控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依托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系统专业技术单位及省内科研院所,组建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1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组织运用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培育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年度工作要点,2025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省有关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各市及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依法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合肥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统筹,强化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体系建立、调查、筛查、风险评估、监测、执法和试点等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综合运用金融、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创新方式方法,开展科普教育,广泛普及新污染物治理知识,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23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