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佛府办〔2023〕10号

颁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3-06-29生效日期:2023-08-0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定本目录。

1.总则

  1.1构建严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危险化学品统筹协调和监管责任落实。

  各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及《佛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落实本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

  1.2加强规划引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1.2.1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落实市委“515”战略目标,综合考虑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明确产业定位。规范产业布局,加强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规划的衔接。

  1.2.2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佛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投资审批、土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1.2.3严格落实化工园区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化工园区的安全容量,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1.2.4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油气长输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优先采用燃气管道供气。

  1.2.5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佛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本目录的要求逐步调整。

  1.3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健全实施安全生产“一线三排”、特殊作业“四令三制”、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七个不准”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3.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鼓励企业探索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信息化建设。

  1.3.3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资格,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

  1.4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

  1.4.1根据本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实施审查审批。

  1.4.2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投资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对项目是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认定。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意见,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形成决策意见。

  1.4.3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建设项目选址应在经认定且评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化工园区内[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包括制氢加氢一体化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资源类项目、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除外]。

  1.4.4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工作,源头防控火灾和爆炸等风险。

  1.5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

  1.5.1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夯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基础。

  1.5.2鼓励各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技术,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减少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量及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鼓励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采用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5.3新建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环节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1.7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安全监管,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十二项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通行证,并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通行,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1.8企业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危险化学品环保设施安全管理。

  1.8.1本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区、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企业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鼓励建设与本市经济规模相互匹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

  1.8.2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

  1.9强化风险防控,切实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用。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全完善“服务主导型”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体系,保险机构可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培训教育等专项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企业资金风险。

  1.10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严格系统排查与重点整治。

  1.10.1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对化工园区实施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统筹指挥和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

  1.10.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5年开展1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安全容量,确保化工园区安全风险可控。

  1.10.3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落实本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和入园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1.11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1.12积极采用自动识别技术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施行“一企一品一码”管理,提高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2.禁止部分

  2.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资源类项目、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和市重点项目除外)

  2.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包括制氢加氢一体化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资源类项目、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除外]。

  2.4禁止新建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工项目和《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

  2.5禁止新建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4级和5级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

  3.1.1限制和控制目录按照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和其他区域划分为两个部分。在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列入《严格限制控制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2)的危险化学品;其他区域可以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列入《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3)的危险化学品。

  3.1.2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内允许以下危险化学品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和流通: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氢能源新型燃料、城镇燃气添加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1.3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逐步引导清理、退出。企业在严格限制控制区域内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严格限制控制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鼓励其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量。

  3.1.4未列入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只能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3.2严格限制和控制现有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项目。

  引导现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企业逐步转型退出,严格审核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改建项目。

  3.3严格限制和控制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

  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液氨/氨气、液氯/氯气、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以及过氧化物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4.附则

  4.1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4.2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统称。

  4.3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4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是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活动的企业。

  4.5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是指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设施)企业是指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4.6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7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指因生产、研究及其它合法用途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企业、医院、学校、卫生和科研机构等单位。

  4.8本目录所称配套项目是指经区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为满足主体项目生产需要,其品种、产量、储量与主体项目相匹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同时,企业不能利用配套项目的生产、储存场所(设施)增加或办理配套范围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

  4.9本目录所称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化工工艺。本目录所称高危化学品是指从74种危险化学品名录和20种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选择的重点化学品,具体品种以国家、省、市指定目录为准。

  4.10本目录所称化工建设项目指以下项目: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

  (2)生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C25大类中的C251、C2521~2523,C26大类中的C261、C2621~2623、C2631、C2641、C2645、C2651~2653、C2661~2663、C2666、C2669、C2684,以及C28大类中的C2811、C2821~2826类产品的化工项目;

  (3)生产《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中精细化学品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

  4.11本目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4.12本目录所称严格限制控制区域是包括禅城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狮山镇原罗村街道,顺德区大良街道、乐从镇、陈村镇、北滘镇,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水区西南街道和云东海街道。

  4.13本目录中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的包装形式,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200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

  4.14本目录中危险化学品运输“十二项措施”,为2021年6月25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管控“十二项措施”。

  4.15本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16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本目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目录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17本目录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8本目录自2023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49种)

           2.严格限制控制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829种)

           3.其他区域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857种)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绿色建材评价技术条件》(2024版)的通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活性炭吸附工艺规范化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通知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VOCs废气高效治理设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点指引》的通知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危险化学品企业技术改造安全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佛山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工贸行业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暨精准整治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