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3〕23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7-21生效日期:2023-07-21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21日

南京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政办发〔2022〕81号)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更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完成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和监测任务,明确管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制定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探索开展一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工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不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

  1.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同推进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建设、农业、商务、卫健、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强化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协同共治;建立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推进全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考核机制,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市有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强化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调度、检查、通报制度,制定重点治理项目清单,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金陵海关、新生圩海关、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有关政策措施。在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典型区域或行业新污染物筛查、治理技术及环境风险评估等地方标准规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筛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省级部署,2023年底前,综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完成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优先评估的新污染物在生产、加工、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依托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根据省级工作安排,在长江(南京段)重点流域和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监测点等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推进对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以及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企业开展全氟化合物、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筛查监测。开展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等重点行业退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新污染物非靶向筛查监测研究;选取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等为重点监测点,开展全氟化合物、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环境健康调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探索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开展环境空气中卤代烃类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按照上级部署,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要淡水养殖区,开展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研究。开展微塑料等新污染物生物效应与危害机理、食物链安全和健康风险等研究,科学指导城市新污染物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和企业清单。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筛查工作方案部署,落实好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调查、监测、评估工作任务,配合建立完善评估数据库。对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省级补充清单等,依托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开展重点管控行业、企业筛查,结合本市生产实际和已开展的各项调查、监测结果,制定南京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南京市重点管控区域、行业和企业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源头控制,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7.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8.严格环境准入和进出口管理。对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纳入淘汰类的但未按期淘汰的产品,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依据《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和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加强相应化学品进出口管控。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金陵海关、新生圩海关、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幼婴用品、汽车、家具、电子产品、建材、食品及接触材料、服饰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控制要求,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推动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标准研究。(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0.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每年选取100家以上,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引导企业持续开发、使用绿色环保原材料(产品)。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规定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有关信息。(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兽用抗菌药物使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2025年底前,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支持在水产养殖主导区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创建,推广“用药减量”等生态化养殖技术,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监管,推进“白名单”制度实施,加强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到2025年,产地水产品合格率超过98%。(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农药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农药零差率统一配供。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推广“四诱”技术、生物防治等技术产品,推进农药减量增效。严格执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产品。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到2025年,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覆盖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末端治理,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3.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实施重点监管。督促、指导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污染控制措施,达到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探索微塑料污染治理路径。(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化工园区等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在化工园区(集中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全过程管理要求,2025年底前,化工园区新污染物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在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开展废水、固废中的新污染物赋存特征研究,建设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工程,力争形成若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和新污染物减排示范。鼓励在重点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污染场地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治理能力,形成新污染物治理优势

  15.组建专业人才队伍。依托在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组织新污染物采样、检测、监测、评估等技术交流,形成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评估等领域技术保障能力。鼓励建设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面向社会征集新污染物研究、治理领域专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管理支撑、技术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对照省级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推动逐步实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鼓励开展环境污染防治领域的新污染物管控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鼓励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及监测监控等设备研发。支持科技平台开展新污染物有关理论基础和管控治理关键技术研究。(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搭建高水平技术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政产学研平台,形成长效合作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引导有新污染物替代、减排、治理需求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资源对接,充分发挥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力量,研究解决新污染物治理中的瓶颈问题,服务企业发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有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探索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金陵海关、新生圩海关、南京禄口机场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资金支持。加大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智慧监管、污染治理等有关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新污染物治理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通过“环保贷”“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加强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建言献策,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地区相关
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要求的通知》等4件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等5个预案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