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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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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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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安委办〔2023〕73号

颁布部门: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2-27生效日期:2023-12-27

江北新区、各区(国家开发园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隐患和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委办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安办〔2020〕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发改、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建设、房产、人防、水务、绿化园林、规划资源、市场监管、文旅、教育、农业农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市、区两级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举报奖励核查、处理等职责,并做好统计、研判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 举报办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45”热线、“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有关部门网站、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有奖举报鼓励实名制,以便及时核查、处理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纠正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配套制度,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移送、答复、奖励等处置流程,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地址以及电子邮箱等举报途径。

  第九条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划分的部门职责权限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按规定需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线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记录备存。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核查举报事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级部门交办的,应当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报送核查结果;
  (二)交由下级部门核查的,承办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督导;
  (三)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视情按程序报请本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四)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难以确定牵头承办部门的、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接报单位可以报请本级安委会确定牵头承办部门。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0%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事项核查属实但无罚没款的,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具体情形给予200元至3000元奖励;
  (四)对举报事项核查属实后给予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经有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后,按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本条第(一)项的奖励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可视情在第十四条奖励的基础上,增加30%至50%的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已经受理的举报事项,或有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
  (三)被举报对象已自查发现被举报的事故隐患,建立了整改台账并正在整改中,或已整改完毕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相关程序的;
  (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举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七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奖励流程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由依法负责举报核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发放,奖励发放情况应当按季度汇总报送至本级安委办。

  第十九条 多人多次向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前提下,受理举报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举报人身份无法核实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处理部门和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有关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励奖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江北新区、各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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