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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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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发〔2024〕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2-09生效日期:2024-02-09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2月9日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为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针对当前矿山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1.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及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现场履职时间,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要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矿山企业总部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要主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向所属矿山派驻安全工作组,着力强化所属矿山监督检查。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2.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3.压实属地责任。各市要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着力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落实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必须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矿山安全重大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隐蔽工作面作业、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

  4.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必须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单位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依法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造成事故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5.强化企业自查。矿山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提升“五职矿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人”的风险意识,全面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和责任。要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瓦斯检查、溜井清理、运输提升、防治水、工作面搬家、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6.强化监管监察。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法,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夜查、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综合运用通报曝光、追责问责、行刑衔接、联合惩戒等处理手段,实施精准打击、打到要害处。要统筹井上和井下、露天和井工、煤矿和非煤,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发挥行业专家、退休技安人员作用,明确检查事项,带着问题线索去检查,力争把重大问题查全、查准、查透,严禁搞形式走过场。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整改销号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闭环销号、动态清零。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落实专人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重拳出击“打非治违”

  7.强化执法检查。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作风建设,让执法监督真正“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严密有效,压紧压实执法检查责任链条。要多采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突击夜查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动态检查。要严厉打击隐蔽工作面、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建设、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落实、各种弄虚作假等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公开曝光。加强矿山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编制虚假报告和未按规定公开报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8.强化社会共治。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用好“吹哨人”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要通过矿井人员定位及分布、风量分配、用电量监测、产量来源、运输量来源、瓦斯涌出量来源、涌水量来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地点等逐因素分析比对,深挖细究隐蔽工作面作业、整合技改期间偷采、安全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严肃处理,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公安机关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9.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综合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3至5年采掘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灾害矿井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发生瓦斯亡人事故、瓦斯涉险事故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煤矿,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瓦斯防治的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不得恢复生产。对探放水造假、禁采区采掘作业、极端天气不撤人的,必须按重大事故隐患严格处罚。

  10.推进露天矿山重大灾害治理。露天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对边坡地质构造发育、出现变形或滑坡征兆的,必须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对边坡角、台阶高度、平盘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或者边坡监测系统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令立即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11.推进尾矿库重大灾害治理。尾矿库必须按照规定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每年5月底前完成调洪演算。在用尾矿库要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组织对坝体、排洪系统等开展全面汛前汛后安全检查。地方政府要加强尾矿库综合治理,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以及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明确关闭时间,实施闭库治理。

  五、强化基层基础建设

  12.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对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13.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严格矿山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进一步细化完善各类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教考分离。

  14.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矿山企业要建立并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要制定井下视频使用管理办法,安排人员适时回放查看,督促现场人员遵章规范作业。要定期开展自救器使用和应知应会、应急演练等专项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六、严格项目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

  15.严格安全准入。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16.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许可、监管和执法一体监督机制,强化矿山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17.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要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能到岗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复工复产。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需要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应当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到岗履职。凡是安全准入、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必须推倒重来,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督政

  18.提高督政力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坚持严的基调,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当好驻地党委和政府矿山安全“吹哨人”,对矿山安全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以及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通报移交,切实让主要领导同志掌握矿山安全真实状况。要对地方和煤矿保供指标开展安全评估,对放任违规超能力超强度生产的,要及时介入“督政”。对照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督促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责任制。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期反馈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将整改情况在政务网站公开。对矿山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地方政府,严肃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通报上一级党委和政府。

  八、严格事故调查和警示教育

  19.严格事故信息报送。矿山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矿安〔2023〕7号)等规定,严格事故信息报送,对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矿山企业要建好用好入井人员唯一性识别、活动轨迹动态监测等技防系统。

  20.严肃瞒报事故查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奖励、联合惩戒、提级调查力度,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依法依规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构建“不敢瞒”“瞒不住”的长效机制。

  21.严格事故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并全程跟踪督导事故调查。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22.强化警示教育。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办法(试行)》(鲁安办发〔2022〕9号)要求,发生亡人事故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按照事故级别开展警示教育现场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省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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