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分支海事局:
为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切实提高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事故统计分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强化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以事故统计数据为导向、加强改进事故防范措施、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的主要监管依据和决策前提。事故统计分类是对事故发生的行业领域进行划分、归类和认定,是事故统计的核心和基础。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对构建完善事故统计的框架、结构、指标体系,反映事故统计数据和发展趋势的质量、水平和规律,提供安全生产决策、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依据,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方向和重点,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事故统计归口直报工作牵头和汇总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所属行业领域事故统计参与和报送职责。要强化事故统计风险和责任意识,主动认领和切实担当事故统计分类监管责任,防范和惩治事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部门沟通、实现数据共享,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分类工作。
二、明确事故统计分类基本原则要求
(一)事故统计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纳入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事故,不纳入统计。
(二)行业归属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归属的事故统计划分,按照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应原则进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为,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主要活动确定的原则为,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者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三)事故单位认定。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当单位之间因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甲单位安排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者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纳入使用单位统计。因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该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经营性火灾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该单位行业归属纳入统计。
(四)农林牧渔业事故统计。农林牧渔业事故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和农林牧渔业其他事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的事故,纳入农业机械事故统计。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按照船籍港属地管辖原则纳入渔业船舶事故统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船舶所有人经常居住地统计;船舶所有人经常居住地不确定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统计,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事故统计总数。农林牧渔业其他事故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不含渔业船舶作业)和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发生的事故。
(五)采矿业事故统计。采矿业事故包括煤矿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和采矿业其他事故。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包括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发生的事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金属非金属矿山存放在地面或者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的事故,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统计。
(六)商贸制造业事故统计。商贸制造业事故包括化工事故、烟花爆竹事故、工贸事故和商贸制造业其他事故。化工事故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发生的事故。工贸事故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行业发生的事故。工贸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的规定,对照所属行业纳入统计。商贸制造业其他事故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中除去化工、烟花爆竹、工贸之外的行业发生的事故。
(七)建筑业事故统计。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公路和水运工程建筑事故、铁路工程建筑事故、水利工程建筑事故、电力工程建筑事故和建筑业其他事故。建筑业事故中的事故发生单位应以事故施工单位为统计单位;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独立核算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
(八)交通运输业事故统计。交通运输业事故包括铁路运输业事故、道路运输业事故、水上运输业事故、航空运输业事故、油气管道运输业事故和交通运输业其他事故。道路运输业事故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性车辆发生的事故无论该车辆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生产经营性车辆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作为车辆伤害事故统计,不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生产经营性车辆在非等级公路上发生的事故,纳入道路运输业事故统计。从事客运、货运等生产经营性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地水上运输业事故统计。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碰撞,或者非渔业船舶在沿海、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水上交通事故,纳入水上运输业事故统计。交通运输业其他事故包括管道运输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危险品仓储、谷物仓储、中药材仓储、邮政业发生的事故。
(九)其他行业事故统计。其他行业事故包括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事故,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事故,金融业事故,房地产业事故,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事故,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事故,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事故,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事故,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事故,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事故,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事故。
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机制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加强事故统计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事故统计人员,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同志承担和负责事故统计工作,确保事故统计队伍、人员和工作的持续性、稳定性和连贯性。要加强事故统计相关制度文件的学习,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担当。要建立健全事故统计沟通衔接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建设,按照“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工作要求,理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的事故统计协调配合关系,自觉落实行业、属地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坚决杜绝行业主管部门隐情不报、应急管理部门坐等信息的现象,确保事故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规范统计分类上报程序。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原则和事故统计分类基本原则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在行业监管和事故统计上主动认领、勇于负责,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统计分类上存在争议、难以协商一致的事故,由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统计分类上的主导性或者结论性意见,按程序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于事故接报后24小时内录入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并视情于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对统计分类上争议较大、存在严重分歧的事故,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分类意见。因事故统计分类存在争议、分歧,影响事故统计录入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承办人员、负责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防统计数据造假作假。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事故统计法定责任,尤其是领导干部不得要求本部门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不得侵犯事故统计工作机构和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责职权,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事故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违反事故统计分类原则要求、不纳入或者不正确纳入事故统计,构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按照《统计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统计分析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事故统计工作职责,持续强化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做实、做细、做深统计数据收集、分类、汇总等各环节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运用能力,以事故统计数据为坐标点和出发点,深挖数据价值,分析研究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有的放矢,对症施策,精准研判安全风险,提出事故防范建议,充分发挥好事故统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晴雨表”“智囊团”和“参谋部”作用,不断提升事故防控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向事前预防转型,服务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事故统计督导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统计监督约束工作机制,强化上级对下级事故统计工作填报、流程、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指导,要定期开展事故统计工作的现场核查,并结合巡查督查、考核考查、挂牌督办等综合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工作的专项检查,要重点针对下级部门的事故统计制度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分析运用、联动机制建立运行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查漏补缺和整改完善,情况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