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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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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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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环办函〔2024〕337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6-20生效日期:2024-06-20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等级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源绩效指标执行最新环境管理要求

  一是各市(州)要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 1321-2023)(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加快建设企业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平台,并督促已评级和计划评级企业(以下简称评级企业)严格按照《指南》规范建设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升级改造。2024年12月31日前,评级企业的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数据应与市级平台联网。二是评级企业要大力推进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升级,2025年1月1日起,运输车辆排放标准提高一个阶段(原国五提高为国六、原国四提高为国五),非道路移动机械(560千瓦及以下)排放标准由国三提高为国四或新能源。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绩效评级和复核均按照最新要求和标准执行。

  二、小微涉气企业暂不纳入评级范围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2020年修订版)》要求,各地应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应急管控,仅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按需对其涉气排放工序采取相应措施,小微涉气企业暂不纳入绩效评级范围。各市(州)按照小微涉气企业认定规则(见附件1)自行开展认定,并将认定及核算结果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对已评级企业实施环保绩效动态调整

  已评级企业要加强日常环保管理,确保绩效水平不降低。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对A、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开展复核评估,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其他评级类企业开展复核评估。通过中央和省级督察、执法检查、监督帮扶、复核评估或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方式,发现企业达不到相应绩效等级要求的,责成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限一般为3—6个月,整改期间按照最低绩效等级管理,整改完成由评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恢复原绩效等级或予以降级;企业因环境违法被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或被生态环境部挂牌、通报的,给予一定期限内按照最低绩效等级管理的惩诫。环保绩效等级动态调整规则见附件2。

  四、多措并举鼓励企业绩效等级提升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将绩效分级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A、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在环境信用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评为A级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管“白名单”,原则上以线上检查为主,减少现场执法检查。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充分利用国、省大气专项资金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激励措施,对创建绩效A、B级以及引领性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三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生态环境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系统培训,重点讲解绩效评级流程、时间安排以及全年计划,选取标杆企业,现场教学;整合专家资源,对积极参与绩效等级提升的重点企业开辟快速通道,提前辅导并全方位梳理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对标整改。

  五、其他事项

  一是各市(州)要强化绩效评级过程信息化管理,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地方所有评级项目的申报、审核和评审均依托四川省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平台重污染应急管理系统开展,地方使用自建系统的应做好数据对接。二是《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已试行一年,我厅收集相关方意见后组织对《技术指南》部分行业的个别指标进行了修正。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行业的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执行《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见附件3)。

  附件:1.小微涉气企业认定规则

  2.环保绩效等级动态调整规则

  3.《四川省重污染天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个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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