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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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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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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2024〕168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2-27生效日期:2025-02-01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发挥省级救援队伍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满足省级队伍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正式命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

  (三)省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负责省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省级队伍建设,协调调动省级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四)省级队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为主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配合做好重大活动、重要时段、重点区域的应急服务与保障工作;

  3.积极参加本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与技能竞赛;

  4.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相关工作;

  5.完成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队伍遴选

  (五)根据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规划和布局,省级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省级队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

  2.依法登记、注册或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或者组织;

  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4.按照队伍专业类别,规范配置开展重特大灾害事故救援所需装备器材,具备专业技能;

  5.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地和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训练基地签订使用协议,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6.队伍组织架构完整,专业队伍核心队员不少于30人,社会应急力量核心队员不少于50人,核心队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应急救援专业技能(术)培训合格证书、应急救援专业资格证书;

  7.队伍机动范围覆盖全省,具备抵达灾害事故现场后独立运行保障72小时的能力;

  (六)省级队伍遴选按照申报推荐、审核评定、命名公布等程序执行。

  1.申报推荐。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原则,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

  2.审核评定。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报告后,按照好中选优原则,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人员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勘、实兵拉动等方式对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救灾、训练演练、装备器材配置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队伍。

  3.公布命名。通过审核评定的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联合发文公布。

  (七)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

  1.不执行救援任务,或执行救援任务不坚决、不服从指挥调度,经指出不予整改的;

  2.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给应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的;

  5.队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6.队伍注销或解散的;

  7.其他情况。

  三、指挥调动

  (八)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一指挥调度省级队伍参与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省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应急管理部门、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指挥调度,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

  省级队伍跨市参与协作区内救援任务的,报驻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备;参与其他跨区域救援任务的,需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同意,下达调动指令。

  (九)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向省级队伍下达调动指令,同时抄告队伍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队伍接到指令后,应迅速集结队伍赶赴现场,并将出动人员、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行进路线等情况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四、救援行动

  (十)省级队伍应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灾害事故现场,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人员管理、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各项管理规定,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省级队伍应当明确现场救援指挥员,指挥员负责救援队伍的行动管理,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全权负责。领受任务后,指挥员应结合队伍实际,制定救援方案、应急预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措施内容,在确保队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有效地实施救援。

  (十二)救援任务结束后,省级队伍根据现场指挥机构指令停止救援行动,清点人员,整理装备器材,做好任务移交;经现场指挥机构同意后有序撤离。队伍归建后做好救援总结,将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

  五、队伍管理

  (十三)省级队伍应建立队伍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规范队伍人员、装备物资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十四)省级队伍要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与参与灾害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有关的图片、文字、音像等各类信息。不得以省级队伍名义开展抢险救援、应急演练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

  (十五)省级队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建立队长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在汛期、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十六)省级队伍每年3月底前应通过平台更新队伍人员、装备器材物资等基本信息情况;队伍驻地、队伍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调整或变更应当及时更新。

  (十七)省级队伍实行队长年度述职和队伍年度考核制度,对党建工作、日常管理、训练演练、技能水平、资金使用、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队伍保障

  (十八)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省级队伍给予支持。

  (十九)省级队伍应当依法为本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二十)省级队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协同保障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抢险救援初期以省级队伍自我保障为主。事发地现场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队伍需求和抢险救援实际,协调解决省级队伍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资补给。

  七、附则

  (二十一)省级应急救援队伍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二十二)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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