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原料和必要用途以外的1,1,1—三氯乙烷(TCA)。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除原料和必要用途外,禁止使用1,1,1—三氯乙烷(TCA)。
三、凡生产、使用原料和必要用途1,1,1—三氯乙烷(TCA)的,相关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1,1,1—三氯乙烷(TCA)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