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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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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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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7〕7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7-02-16生效日期:2007-03-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2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桥梁、防洪、管网等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运输。长沙市城管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

(一)对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1、运输公司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城管局不得核准其运输城市建筑垃圾。

2、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3、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4、运输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营运的相关规定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车辆统一为桔红色的车身颜色,必须喷有所属公司名称标志及编号。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无密闭式加盖装置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建筑垃圾。

3、运输公司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应当向市城管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并将该证件放置在公司所属车辆前挡风玻璃处备查。

4、运输建筑垃圾需要办理车辆禁区通行证的,运输公司应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

5、对因临近报废、破损严重或被盗、转籍的车辆,运输公司要求报废、变更、抵号的,应报市城市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备案,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车辆抵号的,可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办运载量为8吨以上密闭式车辆手续。


三、对建设、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规定

(一)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建筑垃圾承运合同样本由市城管局统一格式)。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建筑垃圾承运合同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与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签订承运合同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三)所有建设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好建筑垃圾防污准备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实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净车出场。

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超出核准范围、未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无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擅自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或没有按指定场地消纳,乱倒建筑垃圾的;

(三)施工作业场地没有按要求建设洗车平台、配置洗车设施、安排洗车人员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车辆车轮带泥或车辆超载运输、车箱密闭不严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或在建筑垃圾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建设、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公司使用无牌无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参与运输建筑垃圾的;

(七)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等相关核准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四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有关管理办法。


六、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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