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黑龙江,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振兴我省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保障,是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必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五”以来,特别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生态省建设战略以来,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省建设启动阶段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化学耗氧量、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省辖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取得实效,赢得了防控松花江重大水体污染的全面胜利,全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全省环境保护事业进入了全新发展时期。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粗放型资源开发和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的结构性污染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高于环境承载能力。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兴凯湖水质状况的国际政治敏感性日趋突出。农业和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加重,饮水安全不能得到普遍保障,生态环境仍然脆弱。扰民污染频发多发,危险废物、辐射等环境污染新问题开始显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有所上升。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环保历史欠账较多,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较慢、运行率较低;环保投入不足,环境保护预警预测、应急响应、现场处理系统不健全,环保队伍的编制、机构、经费以及各项建设也亟待加强。环境保护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三)环境保护必须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良的环境支撑,对于我省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环境忧患意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战略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必须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新理念,树立保护环境就是增强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观,树立环境既是资源也是资产、资本的环境价值观,树立环境质量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安全观,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协调发展观,树立维持生态系统持续利用的系统生态观,树立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的环境法制观,树立倡导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观,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四)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管理体制,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突出抓好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和监控,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环境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和谐统一。
全面完成《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削减20%,化学耗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0.3%、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2%、烟尘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比率达到12%。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农村饮用水水质进一步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
二、全力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认真落实《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环保、水利、建设、财政等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年度建设计划,筛选、呈报、实施优先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跨省、跨地市(行业)污染治理任务,抓紧制定有关市、县和部门的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处理涉及流域整体利益的事项。进一步完善与吉林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协调应对环境突发事件。松花江沿岸各级政府要开展阿什河、呼兰河、汤旺河、倭肯河、安邦河、鹤立河等支流小流域综合整治,建立协调管理体制,落实工作任务,定期会商解决问题。新、改、扩建项目要与松花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确保流域用水安全。强化沿江排污企业环境监管,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继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生态省(市、县、区)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载体,组织专项推进。进一步加大生态市(县、区)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模式引导和典型示范作用,把生态省建设延伸至乡(镇)以至村(屯)。优先保护天然植被,严禁毁林、毁草、毁湿开荒等生态破坏行为,强化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措施。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植树造林、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三化”治理、水土流失防治、退耕还林(草、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煤矿城市塌陷区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大兴安岭、伊春、垦区要率先建成国家级生态市(区)。强化三江平原、兴凯湖、镜泊湖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与建设,有效保护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界河的生态功能。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加强旅游区的生态保护与监管,维持生物多样性。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物种的引入或侵入对生态系统的侵害。
(三)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责任制。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总量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和各排污单位,各地市和各排污单位都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深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总量排污。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并吊销排污许可证。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经委、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各地区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全省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在哈大齐工业走廊等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地区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实行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哈尔滨、大庆、牡丹江等城市环境容量有限、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实行增产减污。其他省辖主要城市也要根据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济发展规模和结构,禁止在污染严重的地区建设增加污染负荷的项目。在大小兴安岭、三江平原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发展生态旅游、绿色农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确保生态功能的保护与修复。在自然保护区、城市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具有重要保护价值地区实行禁止开发,依法实施保护。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编制好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引导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生态工业、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鼓励节能降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在化工、石化、电力、煤炭、医药、冶金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制定企业污染治理的鼓励政策,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农林生物质发电、生物液体燃料、沼气等清洁能源,逐步提高优质能源比重,形成节能型产业结构。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淘汰相应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六)强化农村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改水、改厕,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问题,建设一批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推行保护性耕作方式,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控制农村非点源污染,引导农民施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施用化肥,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保护寒地黑土资源。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划分畜禽禁养区、控养区、适养区。推行畜禽养殖粪便和秸秆、农膜等农业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严厉打击小采金造成区域生态破坏和小炼焦、小石墨连片污染等环境问题,强化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三、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
(一)抓好水污染防治。积极开展江河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水源地的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磨盘山水库等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立法进程,实行“一区一法”,定期发布省辖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监测界江界湖水质,优先建设影响黑龙江、乌苏里江、兴凯湖等界江界湖水质的沿岸污水处理厂,推进穆棱河、挠力河等支流污染防治,积极加强中俄生态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继续推进镜泊湖、兴凯湖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加强对旅游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人为污染和生态破坏。尼尔基、莲花湖、山口、五大连池、大顶子山(哈尔滨段)水库等湖库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生态功能。
(二)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控制煤烟型污染,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锅(窑)炉,在省辖城市建立无原煤散烧控制区和清洁能源区,大力推广清洁燃料,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调整产业结构,降低原煤使用量,引导电厂建设脱硫设施,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严格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储运、使用等环节的环境监管,防止泄漏等污染事件发生。强化扰民烟气、恶臭气体的管理与治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强化机动车尾气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上路行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的车辆。推行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控制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的扬尘污染。
(三)严格监管,降低和消除噪声污染。高度重视社会生活区域、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严格道路交通噪声管理,合理规划道路,建立“禁鸣区”,在通过居民居住密集区的城市快速干道两侧设立声屏障。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地噪声申报登记、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监理,控制建筑施工噪声。强化工业企业生产噪声污染环境监管,加大噪声污染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加大对各类重点噪声源的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完成噪声污染治理项目,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
(四)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督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综合利用率。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禁止无许可证企业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对处置危险废物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执行行政代处置制度。推进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和有关城市医疗垃圾处理厂建设,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网络。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禁止有毒有害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禁止采用简易填埋、焚烧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置。
(五)强化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加大废弃、闲置放射源的收贮、监管力度,各级财政要设立专款用于收贮无主放射源,杜绝放射性污染事件发生。完善辐射环境监测和信息网络,加快建设省放射性废物库和实验室。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防在进出口物资中夹杂放射性物质。优化电磁环境布局,以电力、无线通讯、广播电视三大行业为重点,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建立生态省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开发、推广生态先进技术及生态规划编制等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国际合作以及危险废物、辐射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完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方式,保障执法监察、监测预警、科技创新、全民环境教育等环保支撑体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工程稳定运行。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扩大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国内外、社会、民间资本投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形成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二)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我省生态补偿整体框架,通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补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在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障机制,征收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探索实施主要河流上下游间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制定磨盘山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补偿办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惠益平衡。
(三)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策体系。各级政府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决策和规划必须尽快调整。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区域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体系,确保区域环境安全。在集中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地区,严禁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地区,限制建设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凡是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没有批准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机构不予贷款,电力机构不得供电。对事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项目要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环境法治建设。要抓紧制定有关辐射安全监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研究出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功能区划管理、生态补偿等政府规章。尽快修订《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法规规章,规范政府环境责任,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增强立法可操作性,重点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努力使环保标准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五)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现场执法检查,加强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建立重点企业环境保护驻厂监督员制度。逐步在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联网监控。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稽查制度,继续加大排污费征缴和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排污费征缴激励约束机制。环保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信息。建立健全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高度重视环境信访工作,重点解决居民区商服、餐饮娱乐业所造成的扰民污染问题,有效处理各类环境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构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松花江干流省界断面、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能力。切实做好集中式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加快三江环境监测站建设步伐,继续开展中俄联合监测,加强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兴凯湖等界河界湖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奠定基础。进一步加强省辖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省辖城市实现空气质量日报,有条件的市实现预报,各县级市逐步实现日报或周报。加快完善覆盖全省的水质、空气、辐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全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的动态监测监控。有条件的省辖城市要加强流动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建成以省级环境预警应急监测中心为龙头,以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监测中心为分中心的基本辐射全省的应急监测网络。以科学、及时、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和区域性、流域性等重大环境问题研究,大力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要制定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引导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加快发展速度,提高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逐步扩大生产规模,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有关制度,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咨询与服务,推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
(八)完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应对机制。各级政府都要制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加强各类应急装备、设施建设,全面提高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及应急处理执法能力。全面掌握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社会动态,严格执行重大环境污染信息报送制度。建立科学、及时、准确的信息发布机制,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机制。抓紧建立省环境应急监控指挥中心、环境信息网络中心,有效监控预警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九)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国家全民环境教育试点省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推广社区环保管理模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从业人员、学生、农民进行环境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学会、协会、联合会及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各级党校干校要将环境保护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继续开展“龙江环保世纪行”、“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和环境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功能和监督作用,增进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全面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保障公众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环境保护监督员制度。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给予相应的奖惩。要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部门间环境与发展协商制度,协调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科技等规划与政策;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二)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把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之一。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环境保护的负责同志要定期参加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系统培训。从2007年开始,省政府每半年公布能耗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各行署、市政府要定期公布城市大气质量、跨界断面水质、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指标。要积极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三)加强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探索区域、流域环境管理体制,对重点区域、流域派出环境督查机构,协调解决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下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县级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县(市)可在机构限额内独立设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研究在设区城市的区实行市级环保部门派出机构的环境管理体制试点。有条件的地市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员。省环保局、省农垦总局要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解决垦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管理体制问题。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问题,明确执法地位,在执法任务重的地区,要适当充实执法人员力量。各地市的辐射环境、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要有相应机构承担,县级也要明确专兼职人员。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一批环境保护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保护队伍。
(四)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认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妨碍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背产业发展导向,违反区域或流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在项目审批上决策失误以及行政干预导致环境恶化或生态破坏的;放任、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当等,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向省政府作出年度报告。省政府每年将组织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