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废止)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1〕80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12-23生效日期:2011-12-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8月15日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应相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本辖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举报奖励的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和处理结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的方式向市、县(区)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 “三合一”企业,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每案奖励1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每案奖励500元人民币。

  (三)举报其他类型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但不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电话:0752-2287019。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地址:惠城区麦地路10号市公安消防局办公楼一楼。

  各县、区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电话和地址由各县、区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应在受理举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由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核准。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2个或者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以及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九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金。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信息。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完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加强举报奖励金的管理,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怀有恶意的诬告,要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合一”企业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锁闭安全出口”,是指安全出口营业期间上锁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同地区相关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征用和应急补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事指南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25年修订)
无锡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工业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评估指南(T/CCSAS 0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