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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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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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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政 〔2012〕47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2-05-03生效日期:2012-05-0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包括失踪),或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专家的参与作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发地县级政府不能有效处置的,由上级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煤矿、油田等大型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需要可由事发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协助。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预案的要求,制定、修订本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要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及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3.科学施救,规范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合理决策。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

      二、组织体系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省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或应急救援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事故救援工作;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或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并可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工作。

      (一)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省应急救援工作组

      总指挥或组长:省长或分管副省长。

      成员: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等。

      职责:负责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现场抢险指挥部及现场抢险处置小组

       1.现场抢险指挥部。

      总指挥: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成员: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

      职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现场抢险处置小组。现场抢险指挥部一般可设立下列6个小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

      (3)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

      (4)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环境监测监控、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事发地政府报至省政府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三)分级响应

      1.事故等级属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启动本预案,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省应急救援工作组进行响应。

      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或企业)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开展。

      2.事故等级在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决定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四)抢险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五)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抢险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省应急救援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调省卫生部门组织派遣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六)治安管理及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抢险指挥部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威胁人员。

     (七)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要按照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相应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信息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进行舆论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态势和处置工作的信息。

     (九)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和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风险消除后,经现场抢险指挥部确认,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省应急救援工作组同意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后期处置

      事发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资金和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总结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救援工作改进建议,完成救援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或省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单位。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五、保障措施

      (一)队伍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地本行业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事故处置决策提供咨询、指导。

     (三)物资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相关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解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四)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突发事故应急通信网络、重大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五)医疗救护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人员、技术设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从业人员的培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

      超出省辖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跨省辖市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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