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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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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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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12〕66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10-15生效日期:2012-10-15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天津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津安监管三[2011]75号)的要求进行了普查工作,为了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备案、核销等监管工作,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备案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特制定《天津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现已进行生产、经营、储存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备案申请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工作。自文件下发之日起,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作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件之一。
  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申请重新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并依据预案演练定期组织演练。
  四、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申报单位发现有上述情况,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联 系 人:王建锋
  联系电话:28208986


2012年10月15日


天津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程序规定(暂行)
 
  一、重大危险源申报

  (一)申报准备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社会风险,形成书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申报材料
  申请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时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附件2)的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本(光盘)。
  1.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附件1);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二、登记备案

  (一)申请备案单位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到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监管局递交申报材料。(坐落在滨海新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单位到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其他单位到滨海新区安全监管局申请备案。)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单位提交的书面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备案内容进行符合性及完整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附件4);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相关材料。
  (三)备案单位在收到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后,如重大危险源所在地与单位注册地不在同一个区(县)的,还要将备案告知书抄送单位注册地区(县)安全监管局。
  (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附件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附件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附件8)及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报告(含电子版光盘)报送到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

  三、重大危险源核销

  (一)已备案登记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附件5);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二)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附件7);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区(县)安全监管局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四、有关事项

  (一)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和登记备案:
  1.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2.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3.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编号规则如下:BA津β〔γ〕δ
  β为区(县)级行政区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最新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滨海新区塘沽、汉沽、大港、开发、保税、新技术产业区增加简称一栏:塘、汉、大、开、保、新。
  γ为备案该年年份。
  δ为3位流水序号。

  例:1.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管委会某重大危险源编号:BA津120116(塘)[2012]001

  2.天津市西青区某重大危险源BA津120111[2012]001

  (三)此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9.天津市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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