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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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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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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9-12-18生效日期:2009-12-1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废止。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使本市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在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本市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重伤)5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和省民用核设施核事件预防以及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1 超出事件发生地区(县级市)以上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 跨区(县级市)突发环境事件;

  1.4.3 需要市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者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咨询组、地方各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咨询组、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饮用水安全组、食品安全组、新闻应对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

  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和事件处理的需要,召集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相应工作组,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展开应急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订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4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一般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应急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并研究开发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船舶污染事件监控预警系统;建立海洋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立气象应急响应系统。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以实现互联互通。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环境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与市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Ⅲ级响应: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议。

  (4)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及时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指挥或者总指挥指派副总指挥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通报情况。

  (6)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4.2.3 Ⅳ级响应

  各区(县级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Ⅰ、Ⅱ、Ⅲ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人值班,收集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2.4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环境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蔓延扩大以致难以控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在确认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由各区(县级市)相应应急机构核实确认;较大环境事件(Ⅲ级)由市相应应急机构核实确认;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及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由省级以上相应应急机构确认。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确认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4.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捕杀或者砍伐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破坏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级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者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采取紧急处理行动。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4.5 处置措施

  4.5.1 污染调查与控制

  (1)应急指挥部组织事件调查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相关应急工作组迅速到达现场,勘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分析污染趋势、事件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4)根据相关监测数据,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5)应急力量不足时,应急指挥部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6)追查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方案等。

  4.5.2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组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监测人员迅速到达现场。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3)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

  (4)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5.3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和规定。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安全保卫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

  ②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4 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调,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中毒人员,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卫生宣传和防疫工作。

  4.5.5 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水供应时,饮用水安全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4.5.6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食品安全组立即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流入市场,防止发生因误食受污染食引发中毒事件。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4.5.7 事件的通报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区(县级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区(县级市)政府,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区(县级市)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8 信息发布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县级市)政府统一发布。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进行。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者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

  (2)市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2)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各区(县级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于应急终止后一周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恢复和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执行。每年环保项目资金安排要留有余地,适当预留应急资金。

  5.2 装备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核与放射和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装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便携式监测装备以及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5.3 通信保障

  依托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系统,多种通信手段并用,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地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区(县级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应急指挥决策系统,提升环境应急的技术支撑条件。

  5.6医疗保障

  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队伍调度方案。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7.2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7.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和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8 应急能力评价

  建立应急能力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对各级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考核,保障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当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措施,组织落实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

  6.2 保险

  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者挽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者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大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污染海洋事件;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的污染海洋事件、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渔业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者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相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牵头制订,报市应急委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当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应急委批准。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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