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日
黑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省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文化厅、安全监管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市地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黑龙江省消防条例》、《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52号)和《黑龙江省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贯彻执行情况,主要为:
(一)火灾预防。1.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情况;2.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3.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解决影响消防安全重点问题情况;4.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情况;5.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情况;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基础。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情况;2.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情况;3.城乡消防规划制订、实施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情况;4.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工作情况;5.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情况;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情况;7.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三)消防安全责任。1.政府领导责任落实情况;2.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3.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4.消防经费保障情况;5.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年初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明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进行定期修订。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市(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地)政府(行署),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九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组将对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