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失效。
市公路管理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局直属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办、市府办《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惠市委办发〔2013〕4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29日
惠州市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3〕439号)、《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惠市委办发〔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管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凡是中型及以上市管公路建设项目,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可不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实行委托咨询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前,由审批部门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工作完成后,审查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咨询报告。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咨询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四)工可阶段取得的土地预审、防洪评价、环评报告、水土保持、压覆矿产、地质灾害、通航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五)初步设计文件(并附有地质勘察报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与公路、铁路、水利、林业、电力、电信、管线、取(弃)土场等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
(六)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取得水土保持批复文件;跨越通航河流桥梁工程项目,必须取得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行联合审查制度,联合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 建设单位向联合审查受理窗口提交第五条所列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窗口工作人员在收件完成后,对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查,材料完备的,出具受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确定联审日期 市交通运输局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会同审查部门及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联审日期。
(三)联合审查 初步设计联审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水务、环保、航道)的代表、专家、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包括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从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抽取专家,专家组由有关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召开联审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联审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现场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情况
3.设计单位汇报
4.咨询单位汇报
5.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进行质询
6.专家组提交审查意见
(四)审查意见发放 根据联审会议专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咨询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形成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联合审查窗口,由窗口发放给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七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方案与当地政府和其他行业有关部门的意见是否协调;
(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地质勘察、外业测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四)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是否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
(五)重大方案是否经过同深度比选;
(六)对特殊结构桥梁、地质复杂隧道及易发生安全问题的部位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校核验算;
(七)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交通工程等各专业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节地、质量和耐久性要求;
(八)设计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估算。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九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原概算审查单位按照修编后的初步设计对设计概算进行重新审查。修编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联合审查窗口。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修编后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并转交联合审查窗口发放。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市交通运输局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未经初步设计批复同意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第十三条 从事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