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失效。
省东江航道局,惠州海事局,市港务局、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惠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管理,规范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办、市府办《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惠市委办发〔2013〕4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29日
惠州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第3号)、《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惠州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惠市委办发〔20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航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初步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实行委托咨询制。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前,由审批部门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工作完成后,审查咨询单位出具初步设计咨询报告。
第五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或航道规划要求;
(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市发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咨询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行联合审查制度,联合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 建设单位向联合审查受理窗口提交第六条所列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窗口工作人员在收件完成后,对资料完备性进行审查,材料完备的,出具受件回执;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二)确定联审日期 市交通运输局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会同审查部门及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联审日期。
(三)联合审查 初步设计联审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港务、环保、海洋与渔业、消防、安监、海事及航道)的代表、专家、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包括造价咨询单位)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参加。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从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抽取专家,专家组由有关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召开联审会议的5个工作日之前,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文件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联审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工程现场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建设工程情况
3.设计单位汇报
4.咨询单位汇报
5. 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进行质询
6.专家组提交审查意见
(四)审查意见发放 根据联审会议专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咨询报告,由市交通运输局形成并印发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联合审查窗口,由窗口发放给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二)初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
(四)河道河势演变分析、航道整治原则的合理性。
(五)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
(六)生产、生活建筑物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合理性。
(七)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评价意见情况。
(八)工程施工条件、方法、进度和工期的合理性。
(九)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估算。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修编后的初步设计对设计概算进行重新审查。修编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联合审查窗口。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修编后设计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并转交联合审查窗口发放。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市交通运输局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未经初步设计批复同意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第十四条 从事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