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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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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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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市交发〔2013〕380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3-06-29生效日期:2013-06-29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3年,到期自动失效。

市公路管理局、市港务管理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市局直属分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维护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相关从业单位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交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惠市纪传〔2012〕90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6月29日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增强诚信自律意识,完善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市管公路和水运等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代理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具体见《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

  代理招标行为以单个委托合同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为评价单元。

  第五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在市管交通工程项目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招标代理机构参与随机抽取、代理招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标人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招标人负责所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初步信用评价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所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分X(具体评分计算见附件《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九条 代理招标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违法和失信行为的,从其信用评价总分中扣除。具体评分计算见附件《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对代理招标行为和其他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严重失信和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定为D级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

  1、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而隐瞒未申报未回避的;

  3、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5、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修改、撤换投标文件的;

  8、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9、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降一级:

  1、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2、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未按公告要求,向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的;

  5、以招标代理业务之便,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

  7、被有关国家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采集依据: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督查、检查结果、通报或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二)招标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在招标代理监管过程中的实时记录;

  (六)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初步评价。结合日常管理情况,招标人按照《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建立相关台帐,单个招标代理合同完成后,招标人应于14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价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本次代理招标行为进行初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二)其他行为评价。实时进行。按《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三)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局成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小组,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招标代理机构改制、转制、更名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初次进入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在我市其他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暂不评等级;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如实记录。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市的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我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认定之日起在《惠州市交通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除名,2年内不能申请加入名录库。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日常工作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不定期抽查。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初步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市交通运输局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直接调整初步评价结果并对招标人予以通报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招标代理行为)

  2. 惠州市交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定标准(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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