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夯实基础、依法监管,强化整治、落实责任”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健全和完善企业责任和管理体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健全和完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监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等11项制度。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一是强化企业人员素质培训,各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等,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二是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三是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培训、事故案例分析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四是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四)强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领导责任。各地要督促企业全面建立权责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推行地下矿山(包括在建地下矿山)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和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带班矿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现场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带班下井的矿领导在发现或接报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第一时间组织生产矿工撤离矿井。对无矿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以及突击提拔矿工以矿领导名义带班下井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高危行业领域也要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和有关带班档案管理制度。由此引发事故的,要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一线工人的安全保障。要切实维护企业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企业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一线员工完善劳动保护设备和设施,并配备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从重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常规性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尤其是易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得复产,擅自复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标准,强化行业安全准入工作
(一)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完善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有关部门要适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制定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新标准、新规程。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力争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实施安全许可制度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三)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其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四)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精神,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等,并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全市所有露天矿山(凹陷开采等特殊情况除外)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排水和通信联络等系统;龙门上仓铅锌矿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交通运输部门督促落实本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出租车等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质检部门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渔业主管部门督促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碰自动识别系统。经信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帮助企业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广安装自动化监测、控制及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系统。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各有关部门要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快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生产水平。科技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校申报有关安全生产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的项目。
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坚持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强大合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和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企业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公路治超源头治理工作,各监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对重点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等充装源头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对充装源头不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而超载超限并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充装源头的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大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防雷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地铁、学校、商场、旅游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强化基层组织安全监督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对舆论和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符合实际的要抓好监督整改。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各县、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府办《关于建立县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通知》(惠府办函〔2009〕198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要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相关事故救援工作,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管理纵横联系的工作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治安联防队伍、大中型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县级、镇级、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县(区)、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力量,以应急救援志愿者等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实操训练,提高队伍应急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同时,消防、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民爆、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电力、冶金、旅游和供水、供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装备建设,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探索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租赁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装备的应用率。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体系。
(三)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化建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演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按规定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次涉及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工作机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单位进行分析和评估,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并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应当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实现与当地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分析查找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予以修改和完善,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定期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管理业务和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应急实战水平。
七、注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大安全专项投入。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足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机制,并在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中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加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同时,把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建立和完善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的资金保障,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开辟落实国发〔2010〕23号文关于提高伤亡职工赔付标准的重要补充渠道。
八、狠抓事故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
(一)依法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除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肃追究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运输企业(单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事故调查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中,要按照“尊重事实、尊重科学、尊重法律和事故结论要经得住时间的检验、经得住科学的检验、经得住法规的检验”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要依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调查认定的事实,合理确定责任范围、责任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据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准确定性、恰当量纪;对触犯刑律的人员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同意后,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执行落实,尽快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追究的决定,并及时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将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四)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协调机制。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共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综合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情况;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处分的情况。公安部门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对于是否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及时报送事故调查牵头部门。
(五)建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六)落实工伤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各县(区)、有关单位和企业要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认真落实《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治理,保障企业职工劳动安全。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