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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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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6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2-13生效日期:2014-02-1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3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含APM〔旅客自动输送系统〕,不含有轨电车)运营事故灾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保障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有财产、设备设施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分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列车脱轨4辆以上,或连续中断行车48小时以上;

  (4)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1.3.2重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或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4)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省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本级政府响应的。

  1.3.3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列车脱轨2辆以下,或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超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本级政府响应的。

  1.3.4一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4)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认为需要响应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Ⅲ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其他级别事故灾难处置根据国家、省、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相关预案进行分级响应。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事故灾难处置贯彻“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要求,首要任务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提高救援效率,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5.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医疗等有关单位按各自分工,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日常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5.3各司其责,快速反应。事故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积极开展自救;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传递,联动处置快速有效。

  1.5.4平战结合,有效应对。各单位要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建立责任体系,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维修保养,强化检查督促,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市政府设立广州市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委、建委、公安局、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地铁总公司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委、民政局、财政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卫生局、水务局、科技与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外办(港澳办)、台办,团市委,广州海事局,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地铁总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常设在市交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委分管负责人担任。

  2.2市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响应;

  (2)按规定决定对外发布预警、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3)审定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

  (4)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善后恢复等工作;

  (5)视情况,报请省有关部门启动高一级预案。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响应的建议;

  (2)组织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工作会议,办理各类文件和简报;

  (3)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4)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5)建立市指挥部、事故现场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联动机制;

  (6)组织制订并完善本预案操作手册和各专项应急预案。

  2.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宣传报道,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媒体报道和澄清事实等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做好网络言论的引导。

  (2)市公安局:指导消防大队、中队与属地轨道交通车站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指挥现场防爆、灭火、抢险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事发地区实施封锁和道路交通管制,控制肇事者等特殊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搜寻解救被困人员,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参与现场勘测、分析和案件调查。

  (3)市建委:负责协调涉及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参与事故调查。

  (4)市交委: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道路管养部门抢修因事故中断的道路;负责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公共交通接驳,参与事故调查。

  (5)市城管委:负责应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修、维护力量的组织和协调。

  (6)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的工作经费。

  (8)市质监局:指导并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

  (9)市安全监管局:参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协调专业抢险队伍,对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抢险救援。

  (10)市卫生局: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及疾病控制工作,建立紧急医学救援物资储备,保障紧急调度;参与事故调查。

  (11)市水务局:指导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市政供水设施抢修、维护工作;当隧道内出现大面积积水时,调集排水设备、队伍支援抢险。

  (12)市科技与信息化局:会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组建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应急联动单位在事故现场实现地上地下通信联络及联动指挥;组织协调各大通信运营商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13)市国土房管局:组织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4)市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监测,配合开展污染物监控工作,参与辅助决策和事故现场勘测、分析及案件调查。

  (15)市应急办:协助市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6)市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对恶劣天气进行趋势分析和预报,为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和案件调查提供气象方面的协助。

  (17)市外办(港澳办):协调处理事故造成外籍人员、港澳同胞伤亡的交涉、对外信息发布等事宜。

  (18)市台办:协调处理事故造成台湾同胞伤亡、对外信息发布等事宜。

  (19)团市委:根据市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志愿者支援受影响车站和区域,协助指引、救援和善后。

  (20)广州海事局:参与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跨江隧道、桥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和事发水域交通组织等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区(县级市)级应急预案,建设应急避险场所,负责成立属地救援指挥部,负责地面客流秩序维护及应急疏导,会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工作,并做好志愿者及社会救援力量组织动员、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22)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制定公司应急预案;组建专家库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应急运营组织、设施设备抢修、基础设施抢险等工作;启动本预案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平台、基础资料和决策建议。

  (23)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资产权属范围内的主、配网供电线路和设备进行故障修复和应急处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电事故处置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

  (24)广州燃气集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发生的煤气、不明气体泄漏事故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

  (25)驻穗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报请调动、组织驻穗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工作。

  2.3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现场处置组

  市指挥部在事故现场设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现场处置组(以下简称现场处置组),设立现场指挥长。在事故灾难初期,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自救,现场指挥长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启动本预案后,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1名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抢险救援指挥。现场处置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和装备物资分工合作,开展专业化处置救援;核实事故信息和现场人员伤亡、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

  2.4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平台

  依托市地铁总公司各线路运营指挥中心,建设、维护和管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平台。主要功能:针对可能发生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实现日常分类监控监测,开展统计分析和风险评估,发布预警,应急状态下为指挥、通信、决策等提供辅助支持。

  3 预警预防机制

  3.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预警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城市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展日常分类监控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风险评估,报请确定和发布分级预警信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每半年组织撰写管辖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的汇总分析报告,并报送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与气象、水务、地震、环保、公安消防、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监测预警通报机制。

  3.2预警机制

  3.2.1预警级别。按照1.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分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依次分别采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

  (1)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Ⅰ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事故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Ⅱ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Ⅳ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市指挥部对可预测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发布预警。预警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自救办法、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3.2.3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指挥部批准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省政府批准。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属地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随时续报。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性质,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4)事故主要经过;

  (5)事故原因和初步分析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救援的有关事宜;

  (8)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和研判后,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2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由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广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

  (2)Ⅱ级应急响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时,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据《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广州市人民政府配合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

  (3)Ⅲ级应急响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时,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本预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和救援。

  (4)Ⅳ级应急响应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时,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各区(县级市)政府依据自身预案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牵头组织现场处置和救援。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伴生地震、洪水、火灾爆炸、坍塌、控制系统故障、大面积停电、恶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传染病等其他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须报请市应急委,同时启动其他专业应急预案协同处置。

  4.3指挥、协调与处置

  4.3.1市指挥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Ⅲ级以上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统一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处置、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4.3.2现场处置组成立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各先期应急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实施自救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3.3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使用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平台进行实时监控、联动和指挥。

  应急状态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及时、主动、全面向市指挥部提供各类基础资料、事件影响情况、设施设备技术指标、状态和相关情况,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指挥部决策参考。

  4.3.4现场处置组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现场处置救援方案提供专业意见;现场处置组根据专家建议及现场处置单位意见,确定或调整现场处置救援方案。

  各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要在现场处置组统一指挥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处置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发展,设立设施设备抢修小组、被困人员搜救小组、市政设施抢险小组、防爆灭火小组、治安保卫警戒小组、医疗救护小组、交通运输保障小组、现场勘测与评估小组、环境监控小组、信息宣传发布小组等若干工作小组,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专项应急处置。

  4.3.5现场处置组应在“安全第一”原则下,由公安、海事等部门及时封锁事故影响区间(站场),实施交通管制、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警戒,确保应急运输通道畅顺,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扩大。必要时,按有关规定报请驻穗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配合。

  4.3.6事发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启用区(县级市)应急避险场所,组织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群众疏散,发布社会动员令,组织志愿者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人员安抚、后勤服务等救援行动。

  4.3.7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应急避险场所和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疏散指引和防护设施,引导被困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或应急避险区域;市交委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广州地铁应急公交接驳实施预案》,组织滞留乘客的应急公交接驳和疏运。

  4.3.8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超出市级处置能力和范围时,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救援指挥部启动高一级预案应对。

  4.4通信

  4.4.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建立成员单位通信联系网络,保障日常工作联络。

  4.4.2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指挥平台应建设涵盖成员单位的应急通信指挥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能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迅速组建事故现场应急通信系统,设置现场指挥对讲和信息传输网络,保障市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及成员单位间通信联络,及时发布指令,收集事件进展情况。

  4.5救护、医疗和疾病防控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对伤员进行救治,并做好事故现场和滞留旅客的疾病控制工作。

  4.6人员安全防护

  4.6.1应急救援时,必须首先确保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处置组应根据事件特点,具体确定和实施管制区域内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预先制定被困乘客和沿线受影响群众疏散、转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及防护程序,建设维护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支援。

  4.6.2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必须严格根据事故性质、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配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安全防护装备的储备,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协调调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市指挥部协调团市委、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实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处置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次生和衍生灾害危险消除,经市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完成事故后期处置工作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

  4.9现场勘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处置组可成立现场勘测与评估小组,负责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评估事态的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决策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5 信息发布

  5.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5.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处置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6.2调查报告

  属于Ⅲ级响应级别条件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处置组提交的现场勘测报告和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7 保障措施

  7.1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专业抢险救援装备和队伍主要依托地铁、消防、公安、卫生、环保、安监、建设、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建设。市地铁总公司要积极规划、协调、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和专业救援队伍,提升救援装备水平,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7.2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政府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7.3技术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预防和处置技术研发,以及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7.4宣传、培训和演练

  7.4.1宣传教育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积极利用标语、版报、电视、广播、报刊、通信、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提高职工、乘客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

  7.4.2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成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再教育,提高应急处置技能。

  7.4.3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处置较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跨部门协调配合、通信联络水平。各相关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演练,强化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和训练。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为保障本预案的实施,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参照本预案,补充完善本单位的配套预案。

  8.2.2针对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完善、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每3年牵头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3总结与奖惩

  8.3.1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原因及处置过程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隐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8.3.2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

  8.3.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市交委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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