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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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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2014〕5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2-13生效日期:2014-02-13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3日

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区(县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分级负责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市或区(县级市)政府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综合协调

  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广东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共同开展我市抗震救灾工作。

  1.4.4属地管理

  市、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驻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2 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联席会议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广州警备区分管领导、市应急办主任、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地震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审计局、外办(港澳办)、规划局、城管委、工商局、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民防办、金融办、台办,团市委,市应急办、气象局,广州海事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支队、市红十字会、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市地铁总公司、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市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抗震救灾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粮、油的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做好防震抗震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等投资管理工作。

  (3)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有关商业企业做好肉类、食糖、食盐、药品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地震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5)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启动应急通信系统;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损毁的通信、网络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备;组织开展防震抗震救灾科研项目攻关及成果应用工作。

  (6)市地震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汇总地震震情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组织震情趋势会商,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协助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

  (7)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公安机关维护地震灾区现场治安;实施警戒和保护,做好灾区及相关区域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监察相关单位及人员抗震救灾职责履行情况,调查处理抗震救灾违纪、违规问题。

  (9)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级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11)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技校师生安全管理和应急疏散;妥善解决技校学生就学问题;开展技校学生防震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3)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

  (14)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工业废物、有害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15)市建委:负责组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处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在建房屋建设和市政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指导灾区做好城市道路设施及有关公共设施的抢修工作。

  (16)市交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关管养单位抢修管辖的损毁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协助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负责污泥的处理。

  (18)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9)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及时、准确报道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法规、政策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20)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对灾区进行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负责医疗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21)市审计局:负责救灾资金、物资使用审计。

  (22)市外办(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港、澳公民及法人在广州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置工作。

  (23)市规划局:做好灾后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督促灾区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实施。

  (24)市城管委: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县级市)城管部门开展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的抢修;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动物尸骸无害化处理。

  (25)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改进登记注册工作,支持灾区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参与抗震救灾。

  (26)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修复损毁的林业和园林生产设施,支持、协助、指导灾区的林业和园林恢复重建工作。

  (27)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

  (2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灾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食品、药品安全。

  (2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害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30)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指导旅游企业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1)市民防办:负责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民防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助处置各类次生灾害及特殊建筑物抢险;协助组织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的搜救工作。

  (32)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处置灾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33)市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居民及法人在广州遭遇地震灾害的处理工作。

  (34)团市委:负责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

  (35)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36)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做好地震灾区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37)广州海事局:负责协调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38)广州警备区:根据市指挥部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39)武警广州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40)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因灾损毁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41)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市地铁总公司:负责组织所辖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震灾害抢险救援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42)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抢修通讯基础设施工程,保障灾区通信畅通。

  (43)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心理援助等工作;向社会公开募集、接受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2.2区(县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市地震局成立地震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地震事件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3.1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6.0级及6.0级以上地震。

  3.1.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5.0—5.9级地震。

  3.1.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4.0—4.9级地震。

  3.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Ⅳ级)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3.0—3.9级地震。

  3.2其他地震事件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3.2.1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2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辖区以外,省内发生6.0级及6.0级以上地震,或者省外发生7.0级及7.0级以上地震,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4 运行机制

  4.1监测预测

  4.1.1监测报告

  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市地震监测中心对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4.1.2预测预防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管理全市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做好震情跟踪监测、预测和群测群防工作,逐步推进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加强防护,平息地震谣言,维护社会稳定。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我市境内发生2.5级以上(含2.5级)地震,市地震局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地震局报告,并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与此同时,收集震情资料并进行分析处理,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地震发展趋势并提出意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灾情报告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民政局会同地震局等有关单位,迅速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报送市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灾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市指挥部;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水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及时将相关灾情报告市指挥部。发现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外办、台办,市外办、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2.2先期处置

  灾区区(县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必要时,提出援助请求。

  4.2.3震区监测

  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数据分析工作队伍,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提出判定意见;加密震区监测网,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2.4响应启动

  按照地震灾害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IV级4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响应命令,在广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成员单位做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响应命令,在省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成员单位做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响应后,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指挥部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指挥部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灾区区(县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灾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派出工作组赶赴地震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2.5现场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区区(县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

  4.2.6社会动员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4.2.7应急终止

  地震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3恢复重建

  4.3.1制定规划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

  4.3.2调查评估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市地震局、建委、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等。

  4.3.3征用补偿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单位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和装备;造成损毁、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4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4.4.1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应急办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1)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迅速组织地震、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2)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宣传、公安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3)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地震、宣传、公安等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4.4.2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

  (2)市民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灾情。

  (3)市应急办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对灾区进行支援。

  (4)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5 应急保障

  5.1制度保障

  5.1.1地震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覆盖镇(街)和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街),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5.1.2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5.1.3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按规定做好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根据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相关部门可适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

  5.1.4地震应急科普宣教制度

  各级地震部门、教育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将地震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常态化,大力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教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教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地震安全教育。

  5.1.5应急监督检查制度

  市地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5.2队伍保障

  5.2.1抢险救援队伍

  市及区(县级市)政府地震、公安、安全监管、卫生、交通、水务、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健全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5.2.2志愿者队伍

  市及区(县级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要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5.3物资保障

  市、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通过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或依托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5.4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依托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5.5技术保障

  市、区(县级市)政府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信息收集、传送、入库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和广东省地震局备案。市地震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6.3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市地震局牵头组织开展。

  6.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穗府办〔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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