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功能区)环保局,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民政卫生计生局,各医疗卫生机构,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和依法处置,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按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等5类废物实施分类收集管理,并配置计量称重设备,将分类包装好的医疗废物称重计量,如实记录,并做好相关台账。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在转移医疗废物前,与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充分沟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辖区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移的违法行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工作。
三、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范围内规范经营,严禁超范围、超规模经营。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合格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严格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处置。若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时,贮存不得超过24小时,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小时。如因处置工艺不适、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时处置的,必须及时转移到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未按要求分类、混有病理性、药物性和化学性的医疗废物不适用高温蒸煮的处置方式。
四、各地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明确部门职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取缔无资质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等。
五、各地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医疗废物未分类、未计重和未报批等问题,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医疗废物的过程管理,对存在违法行为除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外,并及时回访检查,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