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3〕2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我市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流程(见附件),请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流程(试行)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温州市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流程(试行)
为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监管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3〕2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我市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工作流程。
流程包含以下步骤:一、初步和详细调查;二、风险评估;三、修复目标;四、修复方案;五、环境影响评价;六、修复工程实施;七、“三同时”执行;八、验收。
一、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
初步调查用于判断场地被污染的可能性。经初步调查,认为场地可能已受污染的,应开展详细调查。若场地受污染可能性较大的,属于关停搬迁的重污染企业原址用地,或曾用作重污染企业生产且拟开发利用的场地,可直接进行详细调查。
详细调查用于判定场地是否受污染及污染程度。调查评估机构应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手段,判定该场地是否受到污染及污染程度,提出是否需作风险评估的建议。场地污染浓度高于《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中的土壤筛选值或《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13)》中规定的风险评估启动值的,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如需对调查报告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中确认未受污染的,场地责任人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论证意见、评估意见、公开情况等材料。
二、风险评估
调查评估机构应根据污染调查结果,结合场地用途可能,对场地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建议,同时提出风险控制值或治理修复的建议目标值,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场地责任人应将评估报告、论证意见、评估意见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出具备案意见,并抄送市国土、规划等部门。
三、修复目标
场地责任人应根据场地具体用途,结合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修复目标值建议,明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目标,并报市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确认,如与风险评估报告不符的,应及时调整。
四、修复方案
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前,场地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组织按照已明确的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同时明确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在方案编制完成后,场地责任人应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五、环境影响评价
场地责任人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汇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按照环评分级审批要求,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环评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环保部门。
六、修复工程实施
场地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治理修复工程。治理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治理修复方案作重大调整的,场地责任人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工程实施期间,场地责任人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七、“三同时”执行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落实到位,该工程方可正式实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废等污染物,应按环评及其批复相关要求妥善治理或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治理修复工程实施中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的环境监察意见书。
八、验收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场地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壤污染监测能力和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治理修复工程的验收监测工作,并形成书面验收监测报告。场地责任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污染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和文件审议,并形成书面验收评估报告。场地责任人再向环评审批单位申请验收,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污染场地工程验收评估报告;2、污染场地工程实施情况报告;3、工程监理或环境监理情况报告;4、污染场地验收监测报告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根据环境监察意见书和验收评估结论出具验收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出具验收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并抄送国土、规划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