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市政办发〔2016〕76号)从即日起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6
1.4预案体系 ……………………………………………………6
1.5工作原则 ……………………………………………………6
1.5.1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6
1.5.2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7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7
2.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8
2.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8
2.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9
2.4专家咨询组职责……………………………………………14
2.5预报预警组职责……………………………………………14
2.6信息宣传组职责……………………………………………14
2.7督导检查组职责……………………………………………14
3.监测和预报……………………………………………………15
4.预警与响应……………………………………………………15
4.1预警分级……………………………………………………15
4.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16
4.2.1预警启动 ………………………………………………16
4.2.2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17
4.3应急响应……………………………………………………18
4.3.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18
4.3.2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18
4.3.2.1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8
4.3.2.2减排比例要求 ……………………………………20
4.3.2.3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20
4.3.2.4主要减排措施 ……………………………………21
4.3.3应急响应措施 …………………………………………24
4.3.3.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24
4.3.3.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26
4.3.3.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27
4.3.3.4I级应急响应措施 …………………………………29
4.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30
4.5后期评估……………………………………………………30
5.信息公开………………………………………………………31
5.1信息公开的内容……………………………………………31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31
6.监督检查………………………………………………………31
6.1应急监督检查………………………………………………31
6.2公众监督……………………………………………………32
7.应急保障………………………………………………………32
7.1组织保障……………………………………………………32
7.2制度保障……………………………………………………33
7.3经费保障……………………………………………………33
7.4物资保障……………………………………………………33
7.5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33
7.6咨询与技术保障……………………………………………34
7.7通信与信息保障……………………………………………34
7.8医疗卫生保障………………………………………………34
8.预案管理………………………………………………………34
8.1预案宣传……………………………………………………34
8.2预案培训……………………………………………………35
8.3方案演练……………………………………………………35
8.4方案报备……………………………………………………35
9.附则……………………………………………………………36
10.附录 …………………………………………………………36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24号)、《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函〔2017〕231号)、《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市政办发〔2016〕7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沙尘暴、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为《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市级相关部门督导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本预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2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统一重污染天气划分标准、统一预警和响应启动与解除标准、统一区域预警启动标准、统一应急响应和减排措施基本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环保局局长分别任第一、第二指挥长,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林委、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旅发委、市气象局、市法制办、市城(棚)改办、市地铁办、西安城投集团为成员单位。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铁腕治霾办,由市铁腕治霾办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贯彻实施;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咨询组和监测预报预警组,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研判会商,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铁腕治霾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抽调人员,在西安市应急指挥大厅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市级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和市网信办: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督导、协调驻市报纸、广播电视台、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及重污染天气成因及预测、预报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方案并开展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联合市气象局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依托会商机制定时分析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填写《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并拟定预警应急新闻发布稿,将会商结论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出建议;配合相关行业牵头部门制定“一厂一策”方案;督导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落实驻厂监管制度。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提供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相关气象条件数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和跨地市、跨部门应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等信息;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报备。
市发改委: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协调省发改委做好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西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污染物减排方案,并对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教育局:督导全市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逐步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教室安装新风或空气净化系统。
市科技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
市工信委:编制应急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及停产限产名单,督导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做到 “一厂一策”,并督导落实。
市公安局: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加大对冒黑烟车辆管控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车辆组织检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管局:督导城市道路、出土工地、拆迁工地、渣土清运、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督导全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市建委:督导全市各类建设工地、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通局: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督导公交公司落实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督导所属施工工地、汽车维修企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市地铁办:根据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情况,落实增强地铁运力保障响应措施;督导所属建设施工工地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市水务局:督导全市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城(棚)改办:督导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商务局:督导禁燃区外的煤炭经营场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保障禁燃区外优质煤供应。
市质监局:对禁燃区外蜂窝煤和车用燃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环保部门督导在用燃煤设施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食品药监局:协助市城管部门督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市市政局:督导所属供热企业和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西安城投集团:督导所属供热企业和施工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探索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市农林委: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合市环保局对全市秸秆焚烧进行督导检查;监管农业养殖、种植等过程中肥料和散煤的使用,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市卫计委: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编制应急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国有企业名单及停产限产名单,督导国有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督导落实。
市国土局: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旅发委:在旅游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考核办: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市法制办:审查各成员单位报送的重污染天气应对规范性文件。
2.4 专家咨询组职责
由环保、气象、应急等相关部门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组建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5 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市环保局牵头,与市气象局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6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和媒体应对工作,并引导公众做好污染应对,化解、消除舆论不良影响,确保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处置情况。
2.7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3.监测和预报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机制,按照《西安市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聘请环保、气象有关专家,成立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密切跟踪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
日常时期(4月1日—10月31日),工作小组每周五上午12时前,完成未来1周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会商预测;重点时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工作小组每日9时和16时,对未来3天空气质量及气象状况进行2次会商预测。特殊时期(重污染天气期间),工作小组实时关注我市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气象变化情况,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随时开展会商,会商预测结果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当收到上级对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预警与响应
4.1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2.1 预警启动
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市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市应急指挥大厅24小时联合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执行。
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时,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市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4.2.2 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并提前发布预警升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且预测将持续24小时以上时,可采取降级措施(每次至少降低两级执行,即红色预警降级为黄色预警或橙色预警降级为蓝色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降级信息。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我市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在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抄送关中其他市(区)。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黄色、蓝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第二指挥长批准。区域红色预警解除,按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响应(对应蓝色预警)、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
4.3.2 应急减排措施基本要求
4.3.2.1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是在落实大气污染治理日常措施的基础上,对减排力度的进一步强化。按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和可考核的原则,以尽可能降低污染程度为目标,在减少对社会,尤其是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针对性原则:在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时,应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同行业内企业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优先管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企业应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移动源管控措施应重点聚焦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型载货车。
有效性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有效减少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包括物料运输、堆存、原料准备、生产、成品运输等环节)的污染物排放,减少整个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应急措施对生产活动的扰动频次。应急管控对象企业应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可操作原则:应急减排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
可考核原则:应急减排措施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分工部门,确定考核问责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应符合编制规范,明确企业单位的具体信息,停限产措施要落实到每个工序、每个环节,以便监督管理。
4.3.2.2 减排比例要求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SO2、NOx、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10%、15%和20%以上。制定应急管控清单时可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PM的减排比例应达到三种主要大气污染源(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工业源和移动源总排放量的5%以上。
鼓励在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采取行业性错峰生产,对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在评估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量时按1.2倍核算。
4.3.2.3 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开展减排基数核算是科学制定和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重要基础。减排基数核算包括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日减排基数核算三部分。减排基数每年核算一次。
(1)基础排放清单建立及排放量核算方法
参考《关于开展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2017〕26号)要求,建立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明确排污信息。基础排放量核算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包括工业源、产业集群、采暖锅炉、民用散煤、其他民用源、道路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源、扬尘源等。
(2)应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应急减排基数是在基础排放量中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得到的全年减排基数。对于当年已取缔或计划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已淘汰或计划淘汰的燃煤锅炉、黄标车等对应的污染排放量,均不应纳入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基数核算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3种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
(3)日减排基数核算方法
日减排基数是应急减排基数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用于测算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排比例。工业企业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120天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颗粒物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优先按照分季节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4.3.2.4 主要减排措施
SO2、NOx、PM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钢铁、平板玻璃、有色、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颗粒物主要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主要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等措施实现。
(1)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可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流程,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预警级别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鼓励优先选择对高污染燃料使用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的措施。引导公众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
(3)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交通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交通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严格控制取暖散煤等实现。对塔吊作业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对于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等日常措施,不应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4)其他源减排措施
针对其他大气污染源,如生物质燃烧源、农业源等,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其排放清单的调查和编制工作,进而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5)应急减排措施编制
以我市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主要针对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①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编制要求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要求,由市级行业牵头部门,组织企业填报最近一年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项目清单。工业源项目清单需要填报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减排量,禁止将长期停产企业、虚假企业纳入清单。移动源项目清单要包括过境车辆在内的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管控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要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等信息,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应估算减排量。现阶段按照实际情况,尽量填报,之后每年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排放清单,并同步更新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②成员单位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组织制定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建立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③企业应急操作方案编制要求
企事业单位按照可操作、可量化、可考核原则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参考应急减排基础排放清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中对工业污染源的具体要求进行,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一策”。预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同时给出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要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排放限值。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上述要求。
4.3.3 应急响应措施
4.3.3.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③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④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指导市民按照污染等级合理使用专用防护口罩,对空气净化器使用进行规范明确;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第一梯队的医院名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③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形势,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
②建设、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地铁、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
③城管部门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交通部门对连接市政道路的公路路段(国道、省道等)每天至少湿扫3次,其他路段每天至少湿扫1次。
⑤各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⑥建设、市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作业。
⑦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和单位(《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编制大纲》涉及的工业点源、燃煤锅炉、产业集群、散煤、移动源、扬尘源、生活VOCs排放等),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4.3.3.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升国旗、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②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倡导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三环路(含三环)范围内混凝土罐车的禁行工作。
②建设、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地铁、城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三环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和单位(《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编制大纲》涉及的工业点源、燃煤锅炉、产业集群、散煤、移动源、扬尘源、生活VOCs排放等),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4.3.3.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市民就医,提高全市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探索实行公共交通系统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优惠补贴措施,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并做好限行区域内20%社会车辆的限行管控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西咸北环线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建设、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地铁、城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建设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和单位(《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编制大纲》涉及的工业点源、燃煤锅炉、产业集群、散煤、移动源、扬尘源、生活VOCs排放等),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4.3.3.4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第二梯队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做好限行区域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和单位(《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编制大纲》涉及的工业点源、燃煤锅炉、产业集群、散煤、移动源、扬尘源、生活VOCs排放等),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4.4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
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5 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对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如有必要,市指挥部办公室可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对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医疗卫生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并对各成员单位实施方案提出修订要求。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
5.信息公开
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5.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等新闻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
6.监督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市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处罚。
6.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长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咨询组,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7.3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7.4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不断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完善预测预报模型等软件配置,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7.6 咨询与技术保障
成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专家咨询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8 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方案演练
各区(县)、开发区应定期组织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 方案报备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本单位实施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操作方案进行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在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方案通过的决议或者批复;
(2)方案编制(修编)说明;
(3)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报告(含专家签字确认通过);
(4)方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9.附则
本预案由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市政办发〔2016〕76号)同时废止。
西咸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0.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附件:1.西安市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Ⅳ级响应)通知单(样表)
2. 单位重污染天气 级应急响应回执单(样表)
3.各区(县)、开发区、市级相关职能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