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下称“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营造公平、公正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环境。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督促引导,充分发挥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积极培育和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一要督促和引导机构切实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强化法治意识和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二要积极依法营造公平、公正的技术服务市场环境,通过专题研讨、评价能力检测、检测评价技术比武等方式,提升机构技术能力。三要实施机构公开发布年度从业诚信情况报告制度,建立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通过定期抽查、综合评比、通报约谈、诚信管理档案等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一是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撤销资质除外)。甲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或者委托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罚。二是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二十七条,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改)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依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甲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或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罚。三是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规定,省局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将机构监管检查纳入本部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应至少开展1 次专项检查。对在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大检查、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现相关企业存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隐患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相关企业整改或立案查处,同时也应当对承担相应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进行延伸查处。发现相关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超出职责范围的,要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7〕1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