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富山工业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审组织单位,各评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简化评审程序,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请示的复函》(粤安监函〔2018〕469号)要求,我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和《转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推荐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珠安监函〔2017〕175号,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自评
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服务大厅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并提交自评报告,自评应每年进行1次,并网上提交。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二、申请评审
1.企业自愿申请原则。申请标准化一级、二级和三级企业的,均要安监部门推荐,并填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推荐核查意见》(详见《通知》附件2)。其中,申请标准化一级的企业,由市安监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安监部门推荐同意后,向一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的企业,由区级安监部门核查,经市安监局推荐同意后,向广东省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标准化三级的企业,由所在地区级安监部门核查推荐,向市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珠海市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协会,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2116号)提出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与报告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评审单位由企业按照自愿申请、自主创建的原则自主聘请)进行评审;不符合企业申请等级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再进一步整改完善后可重新申请评审。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审核与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聘请珠海市第二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家组成员名单中有资质的专家进行审查(每家企业聘请2名专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2.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同意后,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hsafety.gov.cn/)予以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颁发证书
经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由原国家安监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
六、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并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
七、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后,可自愿申请复评,换发证书。
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级企业应达到一类水平,二级企业应达到二类及以上水平,三级企业应达到三类及以(2)上水平,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4)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2.一、二级企业申请期满复评时,如果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已经修订,应重新申请评审。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提升达到高等级标准化企业要求的,可以自愿向相应等级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评审。
八、监督管理
1.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配备满足各评定标准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4.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聘请的评审专家,按评定标准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对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照《通知》要求,加强事故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核查,严格把关,积极推荐,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规范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依法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附件: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冶金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请示的复函
2.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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