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改革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法,推动我市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风险管理转变,进一步增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工作有关文件等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是指具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工程、项目、活动、设施、工艺、装备、物资及其所在的组织、机构法人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负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以风险可控为目标,依靠科技和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基础调查、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价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风险监督检查、风险应急处置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统一执行风险点危险源分类目录、风险等级(分为红、橙、黄、蓝、白共5个等级,其中白色等级不纳入管理范围)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第五条 坚持重大风险优先、循序渐进、动态管理原则,以属地“网格化”为基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本办法,推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市风险点危险源目录;
(二)负责定期发布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白皮书,一般每3年发布1次;
(三)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考核;
(四)统筹开发建设全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地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实现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化、图表化、动态化管理。
第七条 区、镇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办法,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白皮书,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和考核,督促本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
第八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等级评定标准,统筹、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依照风险点危险源分类目录,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进行顶层设计,构建全市统一的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风险管控数据库、管控部门与管控责任人数据库,建立统一的风险点危险源信息采集制度、风险点危险源分析、监测和预警制度、事故信息采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执法检查巡查制度、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及事故情况;
(二)组织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教育工作;
(四)负责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管控计划;
(六)负责编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管理白皮书;
(七)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风险预警;
(八)负责构建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支撑、资源保障能力;
(九)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负责为上述工作提供相应资金保障。
第十条 区和镇(街道)负责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部门要以风险点危险源“网格化”管理为手段,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风险点危险源开展数据采集、调查、建档,做到“一源一档”,建立最小“网格化”单元的全面风险点危险源清单。
跨区域风险点危险源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上级部门指定进行风险点危险源调查建档。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有职能交叉的,职能交叉单位分别建立风险管控档案。
第十一条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重点关注化学、物理、机械、电器、工程、生物6种危害,重点考虑这6种危害在过去、现在、将来的3种时态和在正常、异常、紧急情况下的3种状态。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方法主要采用风险矩阵法。该方法综合考虑风险点危险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然后通过风险矩阵确定其风险等级,作为两者的综合描述指标。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根据风险矩阵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结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等级评估标准,科学评定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要立足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4个方面的要素,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监管关注的侧重点,综合客观评估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动态化管理。区和镇(街道)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新增、关闭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动态跟踪,确保风险点危险源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更新。
区和镇(街道)相关部门针对需要调整风险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告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决定。
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持续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行业领域隐患突出以及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通过采取宣传、培训教育、隐患排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诚信管理等多种措施,督促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风险特别高、不可控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时关闭或按相应权限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时关闭。
第十七条 风险点危险源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应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属地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部门接报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级对口部门,并向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第十八条 风险点危险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风险点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牵头开展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部门应按职责根据市、区的工作侧重点,对风险点危险源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实施行业事故趋势预警和典型事故案例预警。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部门应按职责结合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的情况,进行风险点危险源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分析,实施本行业隐患预警和典型违法案例预警。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风险点危险源管控情况的常态化监督通报制度,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风险点危险源管理责任部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负责对下级政府或同级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一)风险点危险源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远高于同行水平;
(三)区域(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工作明显滞后;
(四)风险点危险源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五)未按要求进行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造成事故多发、频发。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要求,负责实施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标准并纳入对本级各部门负责人、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佛山市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辨识参考目录(2018年版)
2.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参考表
3.事故发生的后果等级参考表
4.风险等级矩阵
附件1
一、单位类
1.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高风险工贸生产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6.道路货物运输企业;7.水上运输企业;8.驾校;9.食品药品生产企业;10.饲料加工企业;11.发电企业;1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拍卖、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旅行社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场所类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超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商场、专业市场、客运车站、地铁站、综合交通枢纽、邮政、物流园(经过许可的)、民用机场、公共娱乐场所、福利院、养老院、殡葬机构、医院、教育机构等);2.渡口/码头;3.港口;4.体育场馆;5.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堂等);6.宾馆/饭店;7.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等);8.旅游场所;9.山林;10.其他。
三、部位类
1.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2.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包括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站等);3.危房(包括老旧房屋、烂尾楼、危楼等);4.人防工程;5.地质灾害点(包括滑坡、泥石流、塌陷、沉降、地裂缝等);6.内涝灾害;7.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部位;8.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及储存设施、大中型水库大坝及枢纽工程、中小学校校舍等的地震灾害部位;9.其他。
四、活动类
大型群众性活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演唱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
五、建设项目类
1.房屋建筑工程;2.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含公路水运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3.水利工程;4.电力工程;5.地下空间;6.市政工程;7.其他。
六、设施设备类
1.轨道交通;2.隧道桥梁(含高架桥);3.管线管廊(包括石油、天然气、供水管线管廊等);4.特种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5.通信电力设施(包括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6.渔业船舶;7.玻璃幕墙;8.户外广告牌;9.城市旧挡土墙;10.其他。
七、其他类
上述分类中未能涉及但确实存在风险的其他风险点危险源。
附件2
级别 |
说明 |
描述 |
A |
基本不可能发生 |
评估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极少发生 |
B |
较不可能发生 |
评估范围内未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偶有发生 |
C |
可能发生 |
评估范围内发生过,类似区域/行业也偶有发生;评估范围未发生过,但类似区域/行业发生频率较高 |
D |
很可能发生 |
评估范围内发生频率较高 |
E |
极有可能发生 |
评估范围内发生频率极高 |
级别 |
说明 |
描述 |
1 |
影响很小 |
无伤亡、财产损失轻微,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
2 |
影响一般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现场处理(第一时间救助)可以立刻缓解事故,中度财产损失,有较小的社会舆论,一般不会产生政治影响 |
3 |
影响较大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要外部援救才能缓解,较大财产损失或赔偿支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产生一定的政治影响 |
4 |
影响重大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严重财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舆论,产生较大的政治影响 |
5 |
影响特别重大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巨大财产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舆论和政治影响 |
注:1.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风险后果中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的确定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描述的;若其他行业/领域对后果严重性有明确分级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具体实施。 |
风险等级 |
后果 |
|||||
影响特别 重大 |
影响重大 |
影响较大 |
影响一般 |
影响很小 |
||
可 能 性 |
极有可能发生 |
25 |
20 |
15 |
10 |
5 |
很可能发生 |
20 |
16 |
12 |
8 |
4 |
|
可能发生 |
15 |
12 |
9 |
6 |
3 |
|
较不可能发生 |
10 |
8 |
6 |
4 |
2 |
|
基本不可能发生 |
5 |
4 |
3 |
2 |
1 |
|
图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