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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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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9-11-18生效日期:2019-12-20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市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为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Ⅲ类(严格)”。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海曙区:宁波绕城高速以内;

  江北区:全区域禁燃;

  镇海区:甬江—甬江隧道—隧道北路—威海路(含威海路规划路段)—灰鳖洋沿岸所围区域;宁波绕城高速内镇海辖区范围;

  北仑区:珠江路—329国道—钱塘江路—进港路组成的闭合区域;宁波绕城高速以内北仑辖区范围;

  鄞州区:宁波绕城高速以内;

  奉化区:四明路—东环路—中山东路—金钟路—龙潭路—锦屏街道西南边界;南渡路—东环路—四明路—南山路;中山东路—东环路—岳林街道边界—龙潭路—金钟路;

  余姚市:凤山、梨洲两街道的东部行政界线—杭甬高速公路(向南外延300米)—规划兰曹路—规划姚慈路范围内;

  慈溪市:高速连接线外200米—南三环线外200米—西外环线外200米(往北延伸到宗庵公路)—中横线外200米围绕的封闭区域;

  宁海县:东至兴海路(向东外延500米)、南至徐霞客大道、西至高速公路和桃花湾路、北至天明路;

  象山县:史家山隧道—象山港路—沿海南线(新丰路)—滨海大道—爵溪隧道以北至山界;

  宁波保税区:全区域禁燃;

  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绕城高速以内;

  东钱湖:全区域禁燃。

  三、禁燃区管理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Ⅲ类高污染燃料(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

  (二)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期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其中,煤炭及其制品以及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区域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电厂锅炉、原料用煤企业除外)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生物质成型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禁燃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格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1〕1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13〕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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