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防范新增土壤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商有关部门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上传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达标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排放情况;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危险废物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填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二)建立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消除隐患。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以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水污染治理设施等。
(三)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2次地下水环境监测(丰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监测因子应当包含主要常规因子和全部特征污染因子,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在山东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监测数据同时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15个工作日前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残留污染物清理、安全处置以及应急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和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五)严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由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发现该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
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做好监督性监测。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含地下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参考。对监督性监测或自行监测中发现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其整改,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查处。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并在日常生态环境执法中检查其落实情况,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全覆盖。对监测和现场检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
(三)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公开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