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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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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应急发〔2020〕2 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能源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22生效日期:2020-01-22

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月22日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2019〕2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至2021年底,重点在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推动我省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大幅度提升。

  1.广泛开展高危企业安全技能培训。对高危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年度培训、转岗培训做到“应培尽培”。高危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2020年,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2021年再提升15个百分点。2020年,化工危险化学品、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培训2000名以上新型学徒,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20%以上;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培训5000名以上新型学徒,逐年扩大培训覆盖面,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40%以上,并持续推进职业技能人员占比和职业技能水平持续提升。

  2.构建多元安全技能培训载体。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的积极性,培育遴选10个以上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省级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和10个以上省级标杆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基地,培育遴选10个以上省级标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遴选培育20家以上省级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择优推荐参加全国遴选;安全技能培训基础进一步夯实,培训供给能力和质量大幅度提升。

  3.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严格规范培训考核服务机制,提升安全培训考核质量,拓宽安全培训供给渠道。高危岗位从业职业技能、特种作业技能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重点突出安全技能培训。积极推动开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智慧培训系统,开发安全生产网络培训课程,借助远程监控加强网上培训过程监管,通过大数据分析增加“互联网+”培训供给。从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保障安全培训服务质量,建立定期考核机制。

  4.安全技能培训制度机制更加完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高危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是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要合理确定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保障培训时间、强化警示教育、定期组织演练,持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培训计划要覆盖全员,将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要严格按照大纲组织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着力提升职工基本技能水平和操作规程执行、岗位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及初始应急处置的能力。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企业要结合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分岗位对全体员工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考核记录纳入安全培训档案管理。2020年,高危企业要鼓励、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1年底前,高危企业2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必须将安全技能提升作为培训的一项重点内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严把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关。高危企业新招录员工、工作岗位调整、离岗 3 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新上岗人员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培训不得少于 72 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师带徒制度,出徒后方可独立上岗。要加大从职业院校招收新员工力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中高中阶段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招收比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矿山井下作业、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油气管道带压开孔、金属冶炼煤气作业等风险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入企即入校”企校合作培养培训,高危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数量在年度学徒培养目标任务中的占比不低于20%并逐年提高。学徒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1号)等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开展安全技能培训的机构须同时满足《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三)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各市应急管理、各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结合《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19〕25号)的总体安排,细化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实施方案。各级应急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推动职业院校设置安全管理相关专业,通过“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多种方式面向高危班组长招生。企业要积极采取自主内训、远程教育、联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班组长安全技能。自主内训重点突出班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风险防控、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联合培训由校企共研培养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灵活安排学习,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远程教育通过手机APP或PC端平台学习企业自主选择确定的网络安全培训课程,每月不少于10学时并考核合格。2021年底前高危企业要安排班组长接受自主内训、远程培训考核轮训一遍,积极参加校企联合培训。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严格危险化学品和新申请煤矿安全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要求。实操培训要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现场指导训练和实物操作,取消以问答代替实际操作的培训和考试方式,未建立实操培训基地的,不得从事实操培训;未进行实物操作培训的,不得参加实操考试。鼓励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实操培训车间,保障从业人员实操培训和实操考试条件,有条件的地市可制定专用实操培训车间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可按规定申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具体标准由各市参照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结合培训内容、培训时长、考核结果、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明确。

  (五)将安全生产知识贯穿各类人员职业培训全过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与工伤预防内容编入各类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明确培训课时要求,考核评价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关键技能不合格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要组织编制、定期修订培训大纲和有关教材,在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学标准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作为必修内容。各级应急管理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专家、内容资源等支持。

  (六)重点提升企业安全技能培训能力。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编制课程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和题库,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其他不具备能力的企业要委托有能力的企业或机构,提供长期、量身定制的培训考核服务。强化规划布局和经费投入,支持在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新建或提升改造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其中 2021年底前实现省级以上化工园区都有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其他化工园区都有自建共建或委托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各市要培育建设、遴选推荐不少于3家工矿商贸市级安全技能培训标杆企业;全省将遴选不少于20家工矿商贸和不少于3家煤矿省级安全技能培训标杆企业,评选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并统筹公布,择优推荐参加全国遴选。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七)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各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培育不少于1所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能力和意愿较强的标杆职业院校,引导强化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供给,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产业工人培养试点;全省将遴选10个以上省级标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院校,择优推荐参加全国遴选。各级应急管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共建一批安全生产特色职业院校,会同有关部门经常举办高危行业产教融合对接洽谈活动,推动一批化工园区与职业院校建立产教联盟,推动一批职业院校在高危企业设立分校区,推动一批高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鼓励职业院校建设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省应急管理厅对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核查后,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名单,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落实同等支持政策。

  (八)建设安全生产网络平台和机制。积极推动开发使用山东省安全生产智慧培训平台,功能包括在线培训监控系统、在线学习课程和培训考试大数据库,并参照“学习强国”模式同步研发“学习铸安”手机APP。通过远程监控、人脸识别、大数据库系统实行网络培训实际学时监控、课程学习监控、考试考核监控,确保真学、实考、严把关。同时,为每位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学习个人终身账号和档案,存储个人学习、培训、从业等信息,一人一档、终身有效,纳入企业安全培训“一人一档”统一管理,实现培训和考核过程的可监管、可追溯、可共享。实行企业内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

  (九)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高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动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上讲台,并给予授课技巧培训和基本课件、通用案例等支持,逐步实现企业在岗培训以企业内训师承担为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积极推进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区域性、专业性安全技能培训师资研修基地。各培训机构要制定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或调研,提高授课针对性和感染力;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参加全省统一培训考核,纳入师资数据库,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培训教师每3年至少要参加1次统一培训考核。

  (十)规范培训考核标准体系。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发挥标准在安全技能培训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培训机构标准、实训条件标准体系。推广结构化、模块化的矩阵培训方法和职业培训包制度,提升培训规范性、系统性。按照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原则,开发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的教材体系,倡导使用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鼓励企业编写企业内部培训教材。建设安全生产数字资源库,推动安全培训课件、事故案例、电子教材等资源共建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是重要的民心工程,对于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扎实开展。各市应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煤矿安全主管部门要迅速摸清掌握本辖区内高危企业布局、从业人员数量、班组长数量等基础数据,制定本地区高危企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细化任务目标,具体工作措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推动方案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将对各市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和情况通报,并纳入对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综合考核内容。

  (二)落实补贴政策。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商明确各项安全培训补贴条件、标准,制定补贴申领办法。各级应急管理局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平台,每月定期集中推送补贴性培训人员信息,原则上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由各市有关单位统一推送,其他补贴人员信息由各市或县(市、区)明确一个单位统一推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推送信息后要提高审核补贴资金工作效率,做好相关信息的审核、公示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快拨付补贴资金拨付进度,确保高危企业职工真正受益于技能提升、受惠于培训补贴。各级有关部门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机构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对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数字资源建设等给予支持。高危企业要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金,用于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监部门要把企业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企业培训计划、持证情况、抽考安全生产常识作为培训执法重要内容,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现不按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不按统一题库进行考试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可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控、不定期现场督查(暗访)、学员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培训质量监管,对培训学员出勤率、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切实保障培训质量。监管发现问题的,培训主管部门应责令培训机构限期整改,予以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警示震慑同类机构自查自纠;因整改不到位导致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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