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7月28日被《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鲁环发〔2022〕13号废止,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通知》(鲁环发〔2018〕46号)同时废止。本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