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一)明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沟通、协调,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已收回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医药、焦化、制革、电镀、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
2.用途拟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3.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4.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属于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符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条件的,建设用地地块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书面通知要包括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调查和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等有关要求、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账号及上传方法、完成调查的时限、调查报告编制及送审要求、必要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矢量范围、历史用途和使用现状等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主要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意见要包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调查、材料是否完备等内容;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要包括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等内容。
(三)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主要污染物状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风险、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目标以及基本要求等内容。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填写评审登记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1、2、3),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及评审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二、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一)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季度定期核实、汇总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信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需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名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依法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二)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书面通知要包括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编制、报备、评审等有关要求,以及地块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要求、必要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范围、管控要求、主要措施、监测计划、应急措施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等要求实施。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公开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信息。
修复工程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异地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
修复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对修复方案进行重大调整(修复范围、修复技术、污染物处理方式以及最终处理去向变更等)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修复方案调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原备案部门再次备案。对于其他调整,在不影响修复工程目标的前提下,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施工单位书面详细说明情况,作为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支撑材料。
(四)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30日内,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等内容。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修复工程概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修复效果监测结果、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后续监测建议等内容。
风险管控或修复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地块风险管控或修复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是否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五)组织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经效果评估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申请时需填写评审登记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件1、2、3),提供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和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六)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经效果评估后未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三、加强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
(一)明确部门职责。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负责建设用地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分配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账号,督促其按照规定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信息。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进行监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建设用地地块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土地供应管理和城乡规划工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块的环境风险,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新确定拟收储或已收储的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名单。名单内容包括地块原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收储时间、地块规划用途、矢量范围、面积、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为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创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共享账号,通过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组织应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实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现场检查意见、评审意见等的信息共享。
(三)强化第三方管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委托同一家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活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根据第三方报告专家评审通过情况对第三方报告质量进行全省排名,并将有关信息公开。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登记表
2.申请人承诺书
3.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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