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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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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22生效日期:2020-01-22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相关要求,现将贵阳市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持证依证排污

  根据固定污染源污染物产生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排污单位分为三类: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和登记管理类,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发证,对登记管理的进行登记,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全覆盖。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所有已建并投产的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持证依证排污,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申领排污许可证范围及时限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4月3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附件1)所列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9月3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附件2)中所列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2020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须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四)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五)排污单位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核发权限

  贵阳市辖区内,除火力发电项目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外,其余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均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

  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四、申领和登记程序

  (一)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1.申领排污许可证方式: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所有非涉密项目的排污许可申领核发都通过线上办理;涉密项目须线下申领,具体申领方式请与市生态环境局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联系。

  2.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录(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3.信息公开: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还应进行信息公开,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在内的公开途径,向公众公开。

  4.填报: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按照相应行业技术规范填报,暂未发布行业技术规范的,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纲》(HJ942—2018)填报。

  5.核发:我局将按照审核程序和生态环境部8个分类处置措施,组织技术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填报存在问题的及时反馈,经排污单位修改完善后,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属于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1.登记方式: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所有非涉密项目的排污许可登记都通过线上办理;涉密项目须线下进行登记,具体登记方式请与市生态环境局或属地生态环境分局联系。

  2.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登录(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3.登记: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五、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的处罚

  (一)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对被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六、其他说明

  (一)为方便各单位办理排污许可证,对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我局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填报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排污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在系统进行填报,确保按生态环境部要求的时限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由于2020年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量多,对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我局不再组织培训,由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填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其他有关事宜请咨询属地生态环境分局。

  (三)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0851-85983841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云岩分局:0851- 8676771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南明分局:0851- 85830791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观山湖分局: 0851- 8411898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0851- 83627943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0851- 84616180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乌当分局:0851- 86842681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0851- 82522576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0851- 87221229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0851- 82322158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息烽分局:0851- 87721528

  经开技术开发区生态促进局:0851- 83832659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0851- 84839419

  贵州省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生态建设管理局:0851- 85517813

  贵阳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局:0851- 86985832

  附件: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4月3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20年9月30日前需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行业名单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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