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办法》(佛消[2023]68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佛山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全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以下统称举报)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查处属于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发放举报奖金。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举报的事项进行核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访、来电、传真、信函、网络等合法有效方式举报本市范围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奖举报范围和经查证属实的奖励标准为: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场所内违规居住3至9人的,奖励3000元人民币;
场所内违规居住1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奖励1000元人民币。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八)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奖励2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96119电话专线受理。
(二)来信举报。举报地址为市或各区消防救援机构办公地址。
(三)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访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至17时。受理地点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四)网络举报。使用“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或者登陆网址:http://96119.119cp.cn/frmsjindex.aspx进入广东消防96119火灾隐患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或提交相关材料和重要证据。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后,应当将举报信息登记在案并转各区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核查,核查单位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备案。
第八条 如举报属实,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应当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领取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消防救援机构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取消该次举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十条 对举报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不发放奖金;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关资料。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并接受监委、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释义: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体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三)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