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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五项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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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26生效日期:2020-08-26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结合我省实际,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我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

  (一)定期通报情况、交流经验,分析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的新情况、新形势,研究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抓好总方案、3个专题实施方案、9个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三)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建议,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检查工作。

  二、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银保监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兰州铁路监管局、中铁兰州局集团、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甘肃煤监局、兰州海关等部门组成。以上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并确定日常工作人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办公室。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工作开展情况,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成员单位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应事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四)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报省安委会或省人民政府决定。

统计分析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确保整治取得工作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行周调度、月统计、季通报制度。

  第二条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阶段性任务推进完成情况、排查整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情况、完善制度政策措施情况等。

  第三条 各市州安委办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别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要求报省专项办。

  第四条 省安委办根据国务院安委办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每周四向各市州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调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工作数据;各市州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向省安委办报上个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相关统计报表(附件1、2、3);省安委办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周调度一般通过网络微信群等方式进行,主要调度相关工作数据,不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月统计一般电子文档报送统计表,确需书面报告的,应体现工作进展、分析存在问题,发扬“短精实”的文风,简明扼要;季通报将通过省安委办的公文形式进行,并抄报国务院安委办、省委、省政府。

  第六条 各市州安委办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可随时向省安委办报送。

  第七条 省安委办将根据调度、统计和日常工作掌握情况,总结收集典型经验,指定相关市州、成员单位在安委会会议上通报发言、介绍经验。

  第八条 省安委办将结合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对重点行业领域形势进行分析通报。

监督检查制度

  为全面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督促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落实整治责任,特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全省监督检查工作在三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分级分类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部门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责任落实情况。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及动态更新情况和整体工作推进情况。
  (五)各行业部门对本行业领域整治任务推动落实情况。
  (六)整治方案牵头部门对所负责的实施方案督促落实和推动情况。
  (七)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采用计划检查、随机抽查、暗访检查、举报核查等形式开展,包括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任务检查、举报核查检查等检查类型。
  (一)综合检查组一般由三年行动专办统一组织,抽调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专家组成,制定检查计划,印发通知,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一般由三年行动专办、牵头方案部门组织落实,可抽调人员专家组成,也可本部门人员组成,对专项工作、专项方案落实、阶段性工作开展等进行检查。
  (三)重点任务检查一般由重点任务牵头部门组织,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检查,也可对推进落实进度较慢的地区和部门进行单项检查。
  (四)举报核查检查,由举报受理单位组织,组成专业核查检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检查,将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类检查原则上应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参与,提高专业化隐患排查水平。
  (二)监督检查需要制定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限等基本要求。
  (三)各地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相关要求,应形成正式文件,抄报三年行动专办。
  (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抽调工作人员,联合开展督查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一)属于企业的问题隐患,检查组应落实“双重交办”“双重督办”要求,向企业交办的同时向行业部门交办,督促企业整改的同时督办行业部门责任落实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及时整改治理隐患。
  (二)属于政府相关部门的问题,应正式反馈,相关部门应明确整改责任、标准、时限、资金保障等相关要求,确保问题及时整改。
  (三)对查出的存在跨行业、跨地区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由三年行动专办进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进行整改治理。
  (四)企业对检查组交办的问题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相关要求,明确整改人员、时限、标准、资金等,重大隐患按要求落实停产整顿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治。
  (五)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应该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的自行开展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督查检查及问题隐患整治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约谈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三年行动后进单位和企业工作,根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甘肃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制定三年行动工作约谈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通报是指三年行动专办对未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的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和书面通报,要求其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改进、承诺,对其实施提醒、督促、警示、诫勉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和通报主体及对象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二)各市州、县区政府、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通报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州、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市州、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一)对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不力、进度缓慢、故意懈怠,或者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本地或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同类型事故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的。
  (五)对生产经营单位三年行动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的,或者对三年行动专办挂牌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致使不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
  (六)对省安委会、三年行动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约谈,对主管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通报。
  (一) 对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落实不力、进度缓慢、故意懈怠,或者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的。
  (二)近期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多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谎报和瞒报行为的。
  (四)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一般由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副主任或省三年行动专办主任主持,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

  第七条 一般每季度综合通报一次,有需要时临时进行通报。通报由省三年行动专办起草,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签,省安委办代章印发。

  第八条 约谈原则上在确定后一个月内进行。被约谈人应当按要求准时参加,不得委托他人。特殊情况难以准时参加的,应当提前向省三年行动专办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省三年行动专办作出约谈决定后,书面通知被约谈主体和对象,明确约谈时间、地点、事由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被约谈对象根据通知要求按时提交书面材料。
  (三)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召开谈话会。
  谈话主要内容:一是约谈人向被约谈人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被约谈人汇报履行职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等情况;三是约谈人就有关情况向被约谈人提出质询,提出整改事项和整改要求,被约谈人作出答复和说明;四是被约谈人作出承诺和表态。
  (四)约谈会按规定格式形成书面约谈记录,由省三年行动专办存档。

  第十条 被约谈通报的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落实整改事项和整改要求,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三年行动专办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被约谈人和通报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和通报要求,整改事项和整改要求落实不力的,报请省政府同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各级各部门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情况和取得成效,根据全省工作总体计划和工作实际,制定考核评价工作制度。

  第二条 考核评价对象是承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的各省直部门、中央在甘单位以及各市州、县区安委会。

  第三条 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和工作评价,年度考核一般结合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工作开展,工作评价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束年度进行,当年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市州安委会开展考核及评价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年度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第六条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是指各部门、各地区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履行省三年整治专办确定各项制度情况。
  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是指各部门、各地区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方案、各专题方案和实施方案确定当年应完成工作情况。
  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是指各部门、各市州在深入分析问题矛盾基础上,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层面出台制度文件、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长效措施等工作情况。

  第七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和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确定各级各部门日常工作情况;根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计划,梳理出年度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结合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确定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情况;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最后一年结合开展总体评价,确定各级各部门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第八条 年度工作考核依照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年度考核程序进行。
  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评议。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照各部门、各市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历年工作总结、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总结、自评报告等进行初步评议。
  (二)现场核查。在资料评议基础上,对各部门、各市州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座谈了解。听取市州安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业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的介绍。
  2.个别谈话。与市州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谈话。
  3.实地抽查。现场抽查有关单位,查阅文件公告、会议纪要记录、档案材料等资料,必要时实地察看了解情况。
  (三)综合评价。综合资料评议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结中向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进行报告。

  第九条 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中。

  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相关年度工作目标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开展督办,限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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