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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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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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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应急发﹝2020﹞12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8-18生效日期:2020-10-01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科信处。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8月18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应急管理领域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立湖南省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应急管理发展需要,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研发、应用、试验、推广等,并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立项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技术研究(含标准制定)与科技攻关类和成果推广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应用技术研究与科技攻关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应用技术研究攻关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成果推广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五条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和信息化处(以下简称科信处)组织科技项目的征集(申报)、遴选、立项、登记、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征集和遴选

  第六条 每年初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指南应坚持需求导向原则,按照湖南省应急管理发展规划,结合工作重点难点热点,明确项目征集时间、渠道和方式。

  第七条 所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没有成果、专利及权属等争议。

  第八条 项目遴选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由科信处负责。
  专业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技术审查,由科信处组织专家审查、排序。
  综合审查。对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由科信处会同各业务处室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分管科技工作厅领导审定。

第三章 承担单位征集和遴选

  第九条 项目确定后,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公告,公告中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要求。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及相应的自筹资金;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一条 拟承担单位应按照公告要求填写《技术分册》和《商务分册》(见附件1)。科信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查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排序结果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审议。

  第十二条 已通过审查并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公示。

第四章 项目评估与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签订《应急管理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超过50万元,或科研周期超过3年的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未达到前述标准的项目,可视需要不定期开展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由科信处组织项目同业专家具体实施,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中期评估应在任务书中明确,一般在项目实施周期中期进行,视项目实施进度开展1次,通常由项目负责人发起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后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的指标必须有准确定义或定性说明。验收采取会议研讨或现场检查方式,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3);
  (二)已签订的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攻关(推广)总结报告;
  (四)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五)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六)研制样机、样品图片、数据及原始生产数据资料;
  (七)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八)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由科信处组织,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验收组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组长在验收组成员中推荐产生。验收实行验收组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专家验收组完成验收工作后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交《项目验收报告》(附件4),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专家验收组的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所列具体任务完成率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五章 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条 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有力、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科技项目,由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纳入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承担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变更或丧失工作能力而未书面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的,或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而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取消本项目承担资格,3年内不接受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本项目承担单位的承担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内在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所有项目申报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一)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
  (二)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应急管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响应文件

  2.应急管理科技项目任务书

  3.应急管理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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