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及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环〔2014〕79号)、《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佛环〔2018〕79号)、《佛山市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监督管理规定》(佛环〔2018〕59号)、《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佛环〔2016〕84号)规范性文件4份,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