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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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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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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市环〔2021〕18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8-17生效日期:2021-10-01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检举、揭发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由县区分局具体实施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与奖励。

  第五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惠服务U”小程序、12345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官网等途径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专线电话或来访的方式咨询投诉举报的相关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纳入普通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违法情形及相应线索材料。
  举报人举报时还可以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二)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其他线索材料。

  第八条按照危害程度,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可以另行发布通告,确定专项行动的举报活动期限、奖励标准、违法行为分类及情形等。

  第九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燃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但不足三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三倍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十倍的;
  (五)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十一条一般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足一百公斤的;
  (二)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三)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四)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五)生态环境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
  (八)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九)工矿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
  (十)工业企业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排放,物料的占地面积达二百平方米以上的。

  第十二条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奖励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线索材料,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二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并提供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线索材料,但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三级贡献,举报人指出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应线索材料,但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及贡献程度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重大事项

较大事项

一般事项

一级贡献

30000

20000

1000

二级贡献

20000

10000

500

三级贡献

10000

5000

200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第十三条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同一违法主体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或者调查的,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五)举报人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六)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计划,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处理决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以保密的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有奖信息。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后在30日内直接把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场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通微信支付等便民的奖金发放方式。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办理举报奖励事项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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