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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非景区景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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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安办〔2021〕115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1-11-09生效日期:2021-11-09

各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厦门市非景区景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厦门市非景区景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建立起非景区景点和江河湖海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等重点区域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响应机制,快速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21〕185 号)《厦门市非景区景点和江河湖海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景整治联席办﹝2021﹞2号),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非景区景点和江河湖海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超出区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跨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事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事件。

  4.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先期处置。

  因生产安全事故或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厦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厦门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执行。涉及民用运输航空器事故的,按照《厦门市航空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执行。

  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进行先期处置,市级指挥部成立后指挥权移交市级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同作战。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做好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

  政府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非景区景点和江河湖海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等重点区域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成立厦门市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1属地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市级指挥部成立前的现场处置、救援工作;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和保障工作;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及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地的区(包括镇、街)领导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

  2.2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2.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和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

  3.市应急局:统筹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市文旅局:协同组织涉及旅行社的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市教育局:协同组织涉及学生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6.市资源规划局:协同组织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山地、林地安全事故和涉及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市政园林局:协同组织城市公园绿地、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水利局:协同组织江河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小水电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农业农村局:协同组织种养殖生产体验、采摘观光、农耕文化展示等农事休闲活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海洋局:协同组织渔港、避风坞等涉渔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强化近岸海域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加强重点海水浴场的游泳指数和潮汐、波浪预报服务。协助做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12.市体育局:协同组织体育场馆、运动项目和群众体育健身设施,以及经营性游泳、攀岩、潜水、摩托艇、帆船等体育运动项目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厦门海事局: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14.厦门港口局:协同组织码头、游船等各类涉海旅游经营性船舶安全事故(除交通安全事故外)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同组织经营性船舶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5.市交通局:协同组织应急救援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临水临崖路段等危险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17.市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8.厦门通信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2.3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坚持应急救援“国家队”主调主战,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联动原则。

  1.应急救援“国家队”是应急救援队伍的核心力量。陆域现场救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海上救援由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牵头组织实施;空中救援由交通运输部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牵头组织实施;涉及浅滩救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厦门市应急救援机动支队、主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队伍共同实施。

  2.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含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政、电力、水务、燃气、轨道、气象、生态环境、通信等相关行业领域的部门、国有企业所属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3.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包含蓝天救援队、曙光救援队、北极星救援队、五一九救援队、鲲龙应急救援队等,根据需要协助应急救援“国家队”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指挥部根据实际抽调相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各区、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视频监控、信息化预警等智能化防控体系,强化数据汇聚和互联互通,实时掌控、分析人流、重点对象,及时报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等信息。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事故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信息报告

  1. 应急信息通道: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110、119、120、12395、各单位值班电话等。市应急局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92-2035555),接收事故信息报告。

  2.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区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同时抄报市应急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3.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非景区景点和江河湖海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等重点区域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响应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地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视情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跨行政区、跨领域(部门和行业)和发生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安委办宣布启动。接到事故信息后,事发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市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指挥部成立后,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时分别启动I、Ⅱ级响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区政府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省应急厅报告。上级指挥部成立后在上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2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响应程序按照区级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Ⅲ级以上的响应时,进行以下响应:

  (一)市应急局的应急响应程序

  ①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②加强与事发地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协助指挥部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

  ④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专业应急力量、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⑤调配救援物资装备和人员。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⑦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市政府和省安委办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⑧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二)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三)事发地政府的应急响应

  ①事发地政府(包括区、镇、街)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开展先期处置。

  ②事发地的区(包括镇、街)领导都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处置,边处理边报告。

  ③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④协助上级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指挥部场所。

  ⑤及时了解掌握现场救援情况,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⑥组织受影响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

  4.3信息发布与通报

  Ⅲ级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办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应急局会同事发地区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响应的信息发布依据国家级、省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4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终止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事故现场得到控制。

  ②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③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①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②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大以上事故,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决定。

  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按照国家级、省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调查。

  5.3总结分析

  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必要时,由市安委办对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各区、镇街、村居要加强警戒监控手段、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强化值班值守,畅通信息报送通道,发生险情要立即报告。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国家队”是应急救援队伍的核心力量;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区、镇街、村居要结合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完善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进行先期处置。

  各应急救援力量要加强值班备勤,定期组织救援技能培训和救援联动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第一时间出动、及时有效开展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4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

  各区、各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局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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